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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机制 完善制度 切实加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

发布时间:2018-11-28  来源:民进随州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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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优势,是其他性质的监督所不能取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机遇、新挑战,要树立新理念、运用新思维、解决新问题。因此,做好新时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做法经验

  一是理论研究逐步深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理论研究更加深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并将这种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执政党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新修订的《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总纲规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基本职能。

  二是监督范围逐步扩大。参与人员不断增加。民主党派成员中的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和人民陪审员(即“五大员”)等特约人员,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民主党派还可以通过组织名义,就有关问题直接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监督参与度不断增加。监督内容更加丰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各级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监督作用得到增强。中共十八大以后,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工作中,民主党派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责,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建议,被各级党组织采纳。

  三是制度机制逐步完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加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机关逐步制度化。各级党委按照规定比例在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部门做好民主党派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尤其是担任正职干部的比例,给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提供了“话语权”,使民主党派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中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通过完善和落实多党合作的各项制度,如政党协商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分工联系制度、谈心交心制度等,为民主党派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体制支持和制度保障。

  四是监督途径逐步拓展。除了通过特约人员履行对口监督职能外,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途径有了较大拓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对民主监督的内容、方式、制度、程序等作了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将民主监督的形式拓展为10种,为民主监督的途径延伸提供了政策保障。同时,各级党委、各民主党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民主监督形式和渠道,如建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建立对口联系制度、明察暗访、加强各种监督的协调等,使民主监督的途径不断拓展。

  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困惑思考

  客观地讲,民主党派在履行参政党职能的过程中,民主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还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落后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对我国的政党制度、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党的统一战线重要性认识模糊,导致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多此一举”、“添麻烦”、“找岔子”、“挑毛病”。民主党派自身,也同样存在着思想认识的偏差、监督意识不强。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将大量的精力投放到参政议政和自身建设上,而对民主监督的职能自然弱化,形成“短板”。在思想上或多或少地有顾忌,怕伤了和气、怕得罪人,导致民主监督不如法律监督效果明显和受到重视,不能准确地把握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和主要途径,缺乏创新载体,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民主监督的功能和社会效果。

  二是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尽管在新形势下对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呼声很高,也制定了一些民主监督的措施,但是还是缺乏健全的可操作的民主监督运行机制,难以规范民主监督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别是在对执政党端正党风和政府廉政建设的民主监督方面,尚不能成为监督和制约的重要力量,与全社会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多,提前介入少,流于形式多,接触实际少,离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要求较远。

  三是监督保障不够得力。监督的主体与客体之间还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制度规范,没有建立接受和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也没有接受和进行民主监督的评估部门。各民主党派章程中还缺乏明确规范的关于开展民主监督的条款,缺乏对监督权利的保障。执政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少有关于民主监督结果运用的相关规定,从而无从显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际效果。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少,没有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难以深入了解社情民意,进行深层次的调研论证,难以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更无从谈及建立反馈和激励机制,民主监督因此显得有心无力。

  四是监督形式比较单一。从知情明政看,知情渠道不宽不畅。双月协商会、情况通报会等知情措施落实不好,即使按时召开,也只是主要负责人听听通报情况,很少进行交流探讨。从参政议政看,民主党派成员在政府部门中任实职的干部比例还比较低,很多领域的信息不知晓或知之甚少,难以进行事前监督或提出建议。一些单位的特约人员,也仅仅是让他们装装门面、听听汇报,在被监督者设计的舞台上活动,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从反馈环节来看,监督客体做得不够,使监督效果出现很大的弹性空间。有的反馈不及时,有的干脆不反馈,意见建议如石沉大海。有的书面答复很好,但承诺后没有真正落实。有的反馈意见重形式轻内容,避实就虚,公文式回复,出现“有提无案”、“有议无果”的状况。

  三、民主党派加强民主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是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重要性认识。执政党要切实把加强民主监督当作一项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提高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重视和支持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保护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正当权利,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民主党派敢讲心里话,敢提出不同意见,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党的领导干部有了接受监督的诚意,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才能得以实现。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要加大对民主党派干部的培养使用力度,把民主党派领导干部的实职安排落到实处,为民主监督提供组织保障。要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党委的协商通报制度,精心组织各种形式的协商,不使协商流于形式。统战部门要牵头对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总结,并使之上升为制度,用制度来指导工作,推动实践。

  二是健全机制,进一步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建立健全知情制度,确定“知情”对象、范围等,参与党和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对执政党权力运行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快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速度,保证民主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政府召开全体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工作,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部门召集的会议邀请民主党派对口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抄送各民主党派机关,政府部门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重大工程招投标、关系国计民生问题举行的听证会等,邀请民主党派中的相关专家参加。建立政府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改革完善“特聘特邀人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特聘特邀人员”的监督作用。

  三是畅通渠道,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高度重视民主党派中的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大会发言,对以党派名义提出的提案应专项处理,重点对待。对民主党派在政协大会上的大会发言应不限数量,特别要放宽对上台发言的限制。政协要为民主党派知情问政创造条件,各专门委员会要与民主党派开展联合调研。对民主党派通过政协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实行专报,对一些事关全局而需引起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的意见建议,可考虑以“直通车”的形式上报。完善有效的运行机制,将民主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制度化、规范化;明确执政党和政府建议意见办理的方式、时间和责任,改进和完善反馈制度,使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有人负责、有人办理,对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要跟踪监督。对据不采纳合理化建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要严格问责,避免流于形式,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

  四是强化保障,不断完善民主党派的监督形式。民主党派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司法监督,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约束力。民主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来体现的。这种性质的监督,决定了民主党派的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建议统战部门以制度保障的形式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形式进行固化。譬如:在各种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建议;组织会员围绕中心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通过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视察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这就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对待民主党派的监督,在不断完善民主党派现有的民主监督形式的同时,还要在实际工作中勇于创造条件,开创更多的监督形式,以利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得以更好的发挥。

  五是主动作为,不断提高民主党派的监督实效。民主党派不仅要敢于监督,还要善于监督。民主监督质量如何,取决于民主党派自身的政策水平、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等。要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培育正确的政党意识,树立“立会为公、参政为民”的观念,搞好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关键在于组织建设,要以海纳百川的胸怀,不拘一格降人才,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要善于发现人才,悉心培养人才,全力推荐人才,大胆使用人才。要让更多的民主党派成员担任政府实职和更高级别的职务。要加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让一些有水平、有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年富力强、热爱党派事业的人充实到民主党派领导班子和机关中来。要努力提高机关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要在民主监督工作的形式、内容、方式方法上树立新思维、探索新章法,推出新招式、展示新作为,使民主监督的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灵活,领域更加广阔,效果更加显著。 

作者:民进随州市委会     责任编辑:吴桂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