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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 重新认识社会主义

发布时间:2018-12-14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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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我们对于社会主义认识的另一个突破就是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创立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党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经过长期探索得出的基本结论。

  毛泽东同志在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研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曾提出社会主义可以分为“不发达”和“比较发达”两个阶段。

  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由比较不完善到比较完善,必然要经历一个长久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系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一个什么样的历史阶段呢?它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设想,社会主义作为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是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化大生产程度和工业化水平都很高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彻底清除了封建主义残余又克服了资本主义制度弊端的社会主义。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则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农业国中、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落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在封建主义残余十分浓厚、资本主义还没有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我们认识到,中国的社会主义同马克思当年设想的社会主义在方向上是一致的,在体制制度方面也有相似之处,但是在生产力水平和其他社会条件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我们改革开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要位置。

  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还认识到,资本主义将会长期和社会主义在竞争中发展和共存,资本主义制度还会长期存在下去,短期内还不会灭亡。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各有长处和短处,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不同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应当彼此尊重,长期共存,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中国取得了今天的成功,中国举起了社会主义这面鲜艳的旗帜,成为世界社会主义的旗手,改变了世界的格局。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成功,冷战结束后世界社会主义万马齐喑的局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扭转,社会主义在同资本主义竞争中的被动局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扭转,社会主义优越性得到很大程度的彰显。

  所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条党的基本路线我们必须长期坚持,永不动摇。

  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在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探索中,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等重要原则的认识有了深化和发展。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科学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探索和基本经验,从理论上深刻回答了长期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问题。邓小平同志说,姓“社”姓“资”的问题,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作出了科学的定义,纠正我们以往将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的错误认识。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认中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党在社会主义理论问题上的新突破。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理论上的认识飞跃。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又一次新突破,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除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外,改革开放使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在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一统天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共有经济的必要补充。党中央正式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国家经委宣布对中外合资企业进一步放宽政策,提供方便和优惠。在中央政策的推动下,“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陆续出现。这就打破了单一经济形式,逐步形成了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导、其他经济形式为补充,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经济模式。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看作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上,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这和传统上理解“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相比又有了新的涵义。

  我们以往认为,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三条重要原则,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对这三条基本原则的认识都有了重大丰富和发展。

作者:冯俊     责任编辑:刘晓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