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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40年教育法治建设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18-12-28  来源:中国教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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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40年时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落实,教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和若干重要制度更加明确,广大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得到更好的保障,有力引领、推动和保障了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教育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高度重视教育法治建设,经历起步、发展、完善几个阶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法治体系积累了许多经验做法,值得教育工作者进行研究与总结。 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进步及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认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探索起步阶段(1978—1994年)。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教育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撤销了“文革”期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纲要》,修订了学校工作条例、恢复了高考制度等,通过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面整顿恢复了在“文革”期间被严重破坏的教育秩序。同时,进行新的制度规范建设的探索,为教育法治建设打下了基础。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可以说,这是中国教育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不仅促进了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而且促进了各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在这一时期,国家立法层面还有两项重要立法成果。一个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对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另外一个是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和奖励等,有力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于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行政法规层面来看,国务院于1981年5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6年12月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1988年2月发布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旨在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此外,1988年3月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94年3月发布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拉开了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序幕,在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了基础性的历史作用。

  第二个阶段:不断发展阶段(1995—2009年)。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取到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地方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加快制定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在这一纲要的指引下,教育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我国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等等。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教育方面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如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个阶段:逐步完善阶段(2010年至今)。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新时期教育法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在中国教育法治建设历史上同样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治工作机构先后启动了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从全国人大层面看,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第二次修订;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中国教育立法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从国务院层面看,2012年3月国务院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9月颁布《教育督导条例》,等等。在国家立法不断推进的同时,教育部及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

  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经过40年的努力、探索和实践,截至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8部教育法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10多部教育行政法规和一批教育部门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教育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作者:周洪宇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