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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章(1945年12月30日)

发布时间: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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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章

(1945年12月30日第一次全体大会通过)

  (一)本会定名为中国民主促进会。

  (二)本会以发扬民主精神推进中国民主政治之实践为宗旨。

  (三)凡各界无党无派人士赞同本会宗旨,经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理事会通过,得为本会会员。

  (四)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本会之意志表示,概由会员大会决议,交理事会负责办理之。

  (五)本会设理事十一至十五人,由会员大会选任罢免之。组织理事会执行大会决议交办事宜。理事互推常务理事三人至五人,执行本会经常事务。

  (六)全体大会及理事会之决议,以全体名额之过半数出席,出席名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为有效。会议经过概需记录入卷。

  (七)全体大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遇必要时,得由会员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议或理事三人以上之提议召集之。理事会每二星期开会一次,由常务理事轮流召集之。必要时,得由理事二人或常务理事一人临时召集之。

  (八)本会会员应缴纳入会费一千元,常会费每月二百元。

  (九)会员如有破坏本会名誉或违反本会宗旨之言论与行动者,经会员二人以上之提议,由会员大会通过,得取销其会员资格。

  (十)本会至国民代表最高权力机构成立后,由大会决议宣告结束。

  (十一)本会简章由全体大会通过施行,修改时亦同。

  (选自《中国民主促进会四十年》,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宣传部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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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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