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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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办教育利国利民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普遍反映民办学校生存环境越来越艰难。这种艰难集中反映在真正由民营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纯”民办学校数量这些年在急速减少,“纯”民办教育正处于整体走弱和萎缩状态。认识存在偏差是民办教育不进反退、处境艰难的首要原因。政策难以落实是民办教育不进反退、处境艰难的核心问题。竞争环境恶化是民办教育不进反退、处境艰难的关键因素。公办名校是在政府长期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下形成的产物,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其优质资源和优惠条件,既从“计划”中得到好处,又从“市场”中获利,加剧了与民办学校的不公平竞争,挤压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

  在当前和未来的很长时期内,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元需求仍将持续增加。要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把“促进”落到实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民办教育取得显著的发展。据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已达到9.3万所,比2002年底增加近3万所,民办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2313.02万人,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多。但是,数据所显示的民办教育大发展,与民办教育举办者的感受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有很大差距。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普遍反映民办学校生存环境越来越艰难。这种艰难集中反映在真正由民营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纯”民办学校数量这些年在急速减少,“纯”民办教育正处于整体走弱和萎缩状态。据有关数据,成都市2003年之前有40余所“纯”民办学校,但到2006年则仅剩1家。一些民办学校校长说,“民办学校不得不认为自己是夕阳教育”。

  与”纯”民办学校艰难生存形成对比的是,“名校办民校”和独立学院的快速发展。据有关研究机构调查,在我国16527所民办中小学中,“名校办民校”占到三分之一以上。在与“名校办民校”、独立学院的不公平竞争中,“纯”民办学校受到了严重挤压,很多“纯”民办学校陷入“生源差、实力弱、生源愁”的恶性循环。

  造成真正的民办教育整体走弱、发展空间萎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层面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认识存在偏差是民办教育不进反退、处境艰难的首要原因。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思想观念上仍存在“民办教育是权宜过渡、拾遗补缺”的错误观点。特別在当前国家财政情况好转、政府教育投入日益增大的环境下,一些人认为,没有民办学校,政府也有财力办好教育,办好每一所学校。甚至有人认为,“民办学校是"私人"的。与其让民办学校"赚钱",不如自己办民校"赚钱"”。

  其二,政策难以落实是民办教育不进反退、处境艰难的核心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的“同等法律地位”得不到有效落实。本是公益性事业的民办教育始终受到不公正的税收政策的困扰。民办学校被当地税务部门按企业课以所得税。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也被纳入了企业序列进行缴纳。学校即使为教师缴纳与公办相同资历教师等额的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其所能享受的待遇也仍然只有公办学校教师的一半或更低,因此,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受到很大影响,成为民办学校校长的心中之痛。

  其三,竞争环境恶化是民办教育不进反退、处境艰难的关键因素。在同等法律地位得不到落实的情况下,“名校办民校”和独立学院的存在和发展又人为地制造了新的不公平。公办名校是在政府长期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下形成的产物,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其优质资源和优惠条件,既从“计划”中得到好处,又从“市场”中获利,加剧了与民办学校的不公平竞争,挤压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

  我们认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不同之处只是在经费来源、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而这些正是为我国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办学体制的改革以及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加大注入了活力。更为重要的是,民办教育改变了政府包办教育的状况,增加了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和选择性,满足了社会不同层次的人对教育的需求,在当前和未来的很长时期内,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元需求仍将持续增加。中共十七大审时度势,明确提出要继续“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此,我们建议:

  首先,要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正确认识民办教育的意义。要加强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者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领会,加深对教育现代化发展中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的真正理解。民办教育贵在“民”。要明确“公平”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前提,“扶持”是制定政策的关键,而“促进”则是法治的核心。

  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作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事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建议各地在成立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由劳动、人事、民政、财政、工商、税务、规划、公安等卫生部门共同参与的民办教育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其次,要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政府要实现自身地位的转变,要从自己办教育转变为依法管理教育,从依政策直接参与、介入民办教育,转变为依法间接地监督、引导民办教育。政府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明确并引导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实现不同的战略定位、发展重点和培养目标上。把办学竞争的利益和责任“归还学校、回归社会”,把办学的微观职能“归还校长、回归学校”。要坚决停止“名校办民校”,使政府权力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不要“与民争利”。

  在政府转变职能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在课程设置、招生计划上给以更大的自主权;要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在办学资质评审、教学水平评估和师生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构建一个政府指导性管理、行业自律性管理、学校自主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第三,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把“促进”落到实处。要从学校层面的公平竞争,教师层面的公平待遇,学生层面的公平权益三个角度,落实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同等法律地位”。建议一是明确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从而落实民办学校在税收、建议用地、信贷融资以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科研活动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二是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事业编制”待遇,切实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促进公、民办教师的双向流动。三是要给以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同等的生均经费,学校在学费中予以冲抵,以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五周年之际,建议全国人大组织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我们相信,只要认识统一了,法律规范了,管理依法了,政策落实了,措施到位了,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春天定会到来。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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