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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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众利益诉求表达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位委员:

  随着我国社会的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利益格局的日趋多元,利益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利益矛盾错杂丛生,诉求案件事件大幅度增加,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尤其量大面广。诉求内容越来越全面,出租车罢工等事件,表明了大众维权意识的深化,不仅在乎经济得失,还相当注重权利伸张。与巨大的利益诉求需要相比,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单一,制度不健全,民意没有得到充分采纳,矛盾各方缺乏有效沟通,调解机构没有及时介入,使对立情绪积压,引发不规范的表达方式,酿成社会事件。这已成为“矛盾凸显期”特征性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信“访”不信“法”。各种利益诉求高度集中于信访渠道,而不依靠法律程序,不信赖法律判决。而政法以外的社会协调渠道,更是门庭冷落。

  二是信“上”不信“下”。信访称为“上访”,其实是迷信权力裁决,以为信访等级越高、权力越大,获利越有保障。但信访工作的职责和能力其实有限,无法应对无穷的利益诉求,压力不堪承受。如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反而使公权力部门成为矛盾焦点。瓮安事件就有类似因素。

  三是信“私”不信“公”。凡发生利益纠纷,人们习惯于走后门托人求情来表达诉求,甚至打官司也要想方设法找熟人,找不到熟人心里不安,怀疑公正。于是,干部成为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公务人员和公权力成了具体利益主体的代表,公正性受到严重挑战。

  四是信“闹”不信“理”。在表达利益诉求包括在信访过程中,用不恰当的甚至非法的方式的情况明显增多,有人以为这种方式管用,有人以为自己力量单薄,怕遭到报复。当利益双方力量不均衡,又缺乏公正的谈判制度时,往往会发生弱势一方的群体事件。比如,出租车公司为了提高管理费标准,强行司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司机不服但不敢申述,这就容易采取集体行动,而这种行动中往往带有情绪的宣泄,最后往往改变了矛盾的关系和事件的性质。

  促进社会和谐,就要保持社会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就要给各利益主体通畅的诉求渠道。如果渠道不畅,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长期不能得到表达和反映,必然加剧社会矛盾。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健全公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制度。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健全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为利益诉求提供制度保障。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决策听证、民主监督、利益协调等制度,使利益相关者的各种合法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的程序,使公共政策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只有从制度上保障落实公众的话语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才能让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得到充分表达。

  2、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公众的利益诉求。各级信访部门在受理群众诉求中,既要坚持服务群众,又要尊重法律,坚持依法办事,防止出现人言大于法、人情重于法的现象。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对社会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3、强化人大、政协和人民团体的作用,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要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制度,发挥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代言作用,鼓励他们反映公众的意愿和利益,监督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协调公共政策和社会群体利益的矛盾。

  4、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按照六中全会《决定》“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的要求。培育社会组织的能力,支持社会组织协调团体内外的利益关系,帮助社会组织树立社会活动中代表性和权威性,让社会组织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

  5、培育公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利益和文明表达诉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完善公众利益表达制度的同时,我们要大力引导公民增强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责任义务意识,大力地支持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有力地鼓励文明的利益表达行为,严格地制止任何非法诉求,切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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