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
自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对于增强国家教育能力,增加教育资源的多样性,促进教育公平,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我们也看到,与不少国家相比,我国民办教育的规模还不大,层次还较低,质量还不高。当前,民办教育的发展在地区间、学校间的差异很大、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逐步萎缩,不少民办学校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者普遍信心不足;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待遇得不到有效落实,公、民办学校教师不能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流失现象日益严峻。出现这些现象的深层原因有很多,从宏观层面看,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观念上缺乏对发展民办教育的正确认识。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思想观念上仍存在“民办教育是权宜过渡、拾遗补缺”的观点。在当前国家教育投入大幅增加的环境下,一些人认为,没有民办学校,政府也有财力办好教育,办好每一所学校。
二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民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得不到有效落实。很多民办学校被当地税务部门按企业课以所得税。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也按企业序列缴纳,极大的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
我们认为,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不同之处只是在经费来源、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民办教育的存在为我国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办学体制的改革注入了活力。更为重要的是,民办教育改变了政府包办教育的状况,增加了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和选择性,满足了社会不同层次的人对教育的需求。在当前和未来的很长时期内,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元需求仍将持续增加。有关方面应按照中共十七大报告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要求,将切实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此,我们建议:
1、加强民办教育相关法规、政策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全国人大会同国务院就《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律条款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形成与《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的法规、政策,以保障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鉴于不同部门对于民办教育政策的不协调性,建议重点加强《民办教育促进法》与部门法规、政策的协调和清理,保障民办教育同等法律地位的落实。
2、转变政府管理行为,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政府要实现自身角色地位的转变,从直接参与介入民办教育管理,转变为依法间接地监督,把工作重点放在明确并引导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实现不同的战略定位、发展重点和培养目标上。把办学竞争的利益和责任“归还学校、回归社会”,把办学的微观职能“归还校长、回归学校”。
与此同时,充分发挥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在课程设置、教材使用、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上给予更大的自主权,将收费标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3、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把“促进”落到实处。
要从学校层面的公平竞争,教师层面的公平待遇,学生层面的公平权益三个角度,落实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同等法律地位”。一是明确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从而落实民办学校在税收、建设用地、信贷融资以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科研活动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二是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事业编制”待遇,促进公、民办教师的双向流动。三是要给予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同等的生均经费,学校在学费中予以冲抵,以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通力合作,针对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把握突出问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民办教育分规划纲要”的制定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提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