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基层群众自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50年代初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了基本的体系。中共十七大报告将它纳入了中国政治制度的范畴,赋予了这一制度新的使命。
我们看到,在市场和法制环境下,群众的权利意识显著增强,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利益矛盾更加复杂,群体维权事件时有发生,新型群众组织逐渐增多,社会管理任务繁重。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虽很普及,但其管理能力尤其是处理群体矛盾的能力总体上仍较微弱,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更难以在公共危机时承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
一、主要现象和原因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目前处境尴尬。一方面,它们的基础力量薄弱,许多村委会、居委会,老年干部多,工作条件差,财政投入少,公共资源缺。这些都是需要政府保障的。另一方面,它们的日常事务繁杂,负担沉重,少则几十项,多则上百项,其中大部分是由政府交办的。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基层群众组织的权责不清晰,表明了包括政府与群众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还不够和谐。
造成这种尴尬处境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缺失,关键是它们与行政部门的权责关系不规范。基层群众组织既要发挥自治能力,又要接受行政部门给予的资源和任务,关系难以摆正。有些村委会与行政部门争权利,为自身利益而自治;有些居委会服务于行政,为政绩而不自治。因此,基层群众组织与群众的关系也不规范。或远离群众,或拉拢群众。在基层组织的直选中,居民弃权,村民受贿的情况屡见不鲜,内部民主管理缺乏基础。彭真同志早在1953年就指出了群众组织中存在的行政事务过重、筹款募捐太多的现象。
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管理理念的滞后。有一种观念以为,除了党政机关以外,其它社会组织都是不足以依靠的。所以,社会管理的重心越来越高,群众自发上访的势头不减,表现出有政府无组织的状态,基层自治能力没有得到应有的信任和培育,社会管理的社会化程度得不到提高。因此,人大和政府正在研究修改有关法规,进一步改善和规范基层组织与党政机关关系。
另一种观念以为,公共利益是政府分配的,谁拿到谁就有权利,不必考虑相关责任。所以,人们争取利益的欲望越来越强,放松了自身责任意识的培养,忽视了社会自责机制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研究群众利益的内涵,规范利益分配。愚见以为,这是当前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社会关系的和谐,必须是基于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这是社会管理的基础。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先要明确居住、文化、卫生、环境、治安等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包括它们的用途和用户、使用的形式和标准、使用的条件和责任等,这些问题目前都不确定,责权关系其实是虚设的,人们只能按有利原则理解自己的权益,于是出现无序的纷争。政府准许一些居民砍了窗前的大树,另一些居民把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赔款,利害错位。在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民生的投入大幅度增加的今天,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与法制的原则,加快研究利益分配问题,并形成规则,这才能保障政府、组织和个人依法实现各自权益。
二、两个希望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需要长期而全面的建设。中共十七大已经做出了部署,我们要着力地探索实践。
希望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建设的推进工作。要努力转变社会管理的观念,正确理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意义。不要以为抓基层建设没有政绩,不要以为抓群众自治不是党政的事。要把关注民生和推进民主结合起来,真心培育群众自治组织的能力,使其为扩大民主,保障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挥更大的作用。
希望人大与政府高度重视有关法规的建立和修订工作,在深入调查群众需求的基础上,具体研究有关公共利益的性质、分类、标准及主体,进一步规范国家、集体、个人的权益关系,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我们相信,经过努力,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将会不断提高,群众的利益意识和法律意识将会不断增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将会更加完善,并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