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重点公益林补偿政策,提高补偿标准的提案
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下面简称办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同时规定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作为首个国家级的生态补偿基金,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促进环境生态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实施中也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补偿标准偏低
以木材生产为参照标准测算,每年每亩公益林的平均年度产出约为74.70元,而中央补偿基金平均每年每亩补助5元,远不能弥补林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一些贷款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债台高筑。补偿标准从2001年政策执行以来,一直沿用至今,没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上涨进行动态调整。
二、补偿资金渠道单一
重点公益林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生态效益补偿主要应由政府“埋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维护公益林生态效益的成本单靠国家有限的财政投入远远不够;同时,单一的政府投入也难以激发受益者保护生态的积极性。
三、管护效果难以保证
目前国家每年每亩补贴的5元中,4.7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林区道路的维护等开支。市、县(区)林业局不掌握任何经费,无法更加有效地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没有实施分类补偿
重点公益林林权复杂,具体包括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村集体组织、林农个人等,同时各地重点公益林区位和生态状况各异,不宜实施简单统一的补偿标准,应分类区分给予补偿。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建设,更好地发挥国家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作用,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现行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标准,实行分类补偿,动态管理
建议国家参考每亩公益林的年均产出,提高中央财政补偿标准,并参考物价上涨水平,将补偿标准每两年提高一次。
实行分类补偿:根据公益林所有权,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村集体组织、林农个人实行分类,相应补偿标准由低到高。
进而根据区域生态的重要性和脆弱性,综合考虑森林质量、地位级差、管护难度等指标,对现有重点公益林进行分类:重要江河源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遗产、重要水库和湿地的保护事关国土生态安全与民生大计,可划为一类;江河两岸、边境地区划为二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重点公益林由于幅员辽阔,人烟稀少,管护相对容易,划为三类,补偿标准相应由高到低。分类补偿实行动态管理,因森林火灾、盗伐等原因出现质量下降的,相应调低补偿标准。此外,省、市、县三级的补偿也应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标准调整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从中划出县、乡林业部门工作经费,确保公益林的有效保护。
(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各地在探索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如,从依托公益林景观事业的旅游部门经营收入,内河航运以及水力发电等企业营业收入等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该区域的生态效益补偿;从水资源费中提取部分用于公益水源林的保护、培育;以森林资源入股方式参与新建水电站和旅游区的开发,以林地入股森林公园;鼓励社会捐资、认养等形式筹集资金用于补偿公益林管护等。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总结各地已有经验,在充分试点基础上向全国推广,以推动全国重点公益林补偿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结合林权改革进程,积极探索重点公益林收购政策
在实行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对由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营造的部分生态地位极其重要区域的重点公益林,由国家逐步进行收购。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林权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收购政策,确定标准,落实资金,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收购中,应优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对国土生态安全影响较大的非国有重点公益林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