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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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修改《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的提案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2001年12月,国务院修订颁布了《新闻出版管理条例》。此次修订,对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抵御敌对势力的思想文化渗透、保护和发展中国出版业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自2005年中办、国办颁布两个24号文件出台以来,我国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开放逐步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机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作为新闻出版业唯一的一部法规,《新闻出版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存在着诸多与形势发展变化不适应的地方。

  1、与体制方面发生的一些变化不适应。集约化经营的国家级和省级的出版集团出现了,并以公司化的方式治理下属出版社,出版社已经事实上成为集团的子公司,或是二级企业,面临主管主办制度与企业化运行不相适应等管理体制上的新问题。

  2、与经营方式上发生的一些变化不适应。我国原有出版单位的企业化转制正在进行,已经形成若干大型出版产业集团。对于“出版产业”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还是空白。

  3、与经营范围上发生的一些变化不适应。出版集团等已经拓宽了业务范围,拓展了产业链条。《条例》中对 “出版经营活动”却没有明确规定,对“出版活动”的规定仅“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现在较普遍存在的“网络出版等经营活动”和“其他形态的大众传播媒体”等在条例中没有规定。

  4、与入世后发生的一些变化不适应。《条例》中只规定在分销业务中可以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但事实上,有些外资已经进入出版领域。

  在出版体制改革和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作为新闻出版业唯一一部法规,《条例》必须适应这种新要求、新变化。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依据发展变化的现实,尽快启动修改《条例》的程序,对与出版事业和出版产业快速发展不适应的有关规定予以修订。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对出版产业的规定。目前国家发展包括出版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的大政方针已定。出版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支柱产业。原《条例》第一条中仅仅提“出版事业”、没有“出版产业”,建议依据发展变化的现实,加入“出版产业”的表述。

  (二)明确对出版经营活动的规定。有“出版产业”,则有“经营”活动。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传播媒体形式不断更新的今天,应允许出版单位根据市场经营的需要自主选择新的媒体形式,逐渐实现出版单位都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的选择媒体形式。建议将《条例》第二条中对“出版活动”的规定改为对“出版经营活动”的规定,增加网络出版和其他形态的大众传播媒体等新的出版活动内容。

  (三)对现有的主管主办制度进行改革。目前,主管主办制度已经成为出版业改革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出版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出版社转为企业后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面临主管主办制度与企业化运行不相适应等管理体制上的新问题。为适应出版业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后的需要,应尽快研究和解决主管主办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就此问题进行调研,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出版事业和出版产业区别对待的主管主办制度,并将其体现在《条例》的修改中。

  (四)明确出版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功能,推进现有出版行业协会的体制改革。将第八条改为: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出版行政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发挥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自律管理功能。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版行业社会团体的活动规则。

  (五)对外资进入出版业的范围和权限予以明确规定。鉴于一些外资已经进入我国出版领域的实际情况,应在《条例》中对外资进入出版业的范围和权限予以明确规定,以便对外资企业出版经营活动加以规范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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