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

目录导航

关于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提案

  2008年1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政策颁布至今已一年有余,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虽有26个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实施意见与相关政策,但政策的总体推进速度迟缓、落实情况远未如人意:至今仍有不少地区尚未落实绩效工资改革;部分已推行地区也仅能实现低标准兑现,一些地方甚至从教师现有收入中进行扣除作为绩效工资,导致教师的实际收入明增实减;各地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差异大,难以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分担机制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地方配套筹措困难凸显;二是省统筹机制与最低标准要求不明、责任不清,各省级投入水平与保障力度差距大;三是财政保障主体层层下移、重心过低,财力薄弱的县级财政难以承担绩效工资投入;四是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有效实施策略设计。

  对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层原因,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与完善。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规定绩效工资及其主要项目的最低标准,以中西部和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明确分地区、分阶段的推进步骤和实现时间。

  针对当前实施中出现的部分地区绩效工资标准偏低,与教师期望和公务员平均收入水平差距大,特别是各地、省际、市际甚至区县间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各主要项目标准差异大等突出问题,建议在制定政策时,应约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对此制定一个推进和落实的阶段进度计划。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工资最低标准。二是研究确定绩效工资的主要项目及其标准。三是制定分地区、分阶段的落实进度。

  2、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地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中央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支持。

  为减轻欠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省内统筹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难度,建议借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做法,采取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地区、分项目、按比例共同分担下的省级统筹投入机制:参考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中关于东中西部的划分作为分担比例的地区依据;将按月发放、占绩效工资总额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作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的重点,按年度发放、占绩效工资总额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则可主要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对于个别财力特别薄弱的省份和地区,建议中央考虑予以特殊倾斜支持甚至全额承担经费,切实加大对特别贫困、欠发达农村地区教师绩效工资的分担与投入力度。

  3、明确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机制内涵与投入基本标准,强化省级财政的投入职责。

  省级财政统筹的职责是否得到切实履行、省级财政是否能够大力投入、省内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是否合理等,是绩效工资落实的重要因素。建议对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省级统筹内涵与投入基本标准进行必要的底线规定:一是按地区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明确各类地区省级财政职责。发达地区“省级统筹,省市县共担”;中等地区“中央与省为主,地方配套经费省级统筹、市县辅助”;贫困地区“中央为主,地方配套经费省级统筹承担”;二是强化省级财政投入职责,中等与发达地区省级统筹力度必须至少达到总经费的一半。三是加大省内统筹经费和转移支付的力度,建立有效的转移经费制度。对省内财政确实困难的贫困市县可采取由上一级财政直接调拨资金发放,再在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抵减的支付方式。

  4、切实建立和推进强有力的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监督考核机制。

  为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落实到位,建议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监督考核制度,以此对绩效工资改革的实施过程与结果进行动态监察、督导,并据此评估、考核各级财政、教育官员的履职情况,使绩效工资改革真正实现其提高教师收入和与公务员持平的政策目标。在监督考核制度中应特别注重:(1)将各级财政是否落实绩效工资的保障机制作为监督考核的基本内容。(2)将绩效工资落实的时间、标准、与公务员持平和同步增长等情况作为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

Copyright 1996 - 2020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主编信箱
京ICP备0502631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