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提案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也是通过科技政策促进科技进步,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目标统一、相互促进的重要法律。它对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法已经不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和要求。它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界定,但对科技成果及其体现形式没有界定,如没有明确科技成果的认定和专利实施的关系,没有界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市场配置科技资源问题,缺乏专利许可、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交易、职务发明和职务成果的利益分配等政策。特别是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这些掌握、开发科技成果资源的单位和机构,对企业这样一个技术创新的主体和科技成果的主要承接者,都没有明确其应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成为没有市场配置和市场反馈的单向活动,与目前政府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不相吻合。
因此,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一件急迫而关键的事情。近年来,我国先后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及其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对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很多扶持措施,特别是2007年底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此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可以说,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应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目前,科技部已着手修订的研究工作,对修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论证。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建议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关于修订的原则。
一是要遵循国家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并着力推动两者的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特别是要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科学技术进步法》相配套。还要对国务院转发和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梳理,如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
二是要认真总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十余年的经验和问题,吸纳各地方成功的做法,针对制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对症下药,使法规有的放矢。特别是科技投入总量严重不足、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外流、技术权益的保护力度较弱,以及尚有旧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系统结构不尽合理、机构重复设置、力量分散、科研后劲不足等问题。
三是要以开放的意识,吸纳世界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实施的有效做法。从成果开发主体、转化与转移主体、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多个层面,全面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既要突出激励措施,确保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也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约束侵权、窃密、泄密等不法行为。
其次,关于修订的内容。
一是要明确政府、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完善的激励政策、规范的制度、明确的约束限制,对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交易、技术许可、专利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危害国家利益与安全以及侵权和泄密的制裁、转化与转移纠纷的法律程序等内容进行完善和增补。
二是要明确科技成果认定管理职责,解决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多头管理以及部门利益对转化和转移的严重制约问题。同时,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组织化工作做出明确的职责规定。
三是要明确促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商品化原则。对以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研究公司、技术公司和服务机构,政府要给与必要的支持和鼓励。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若其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政府进行直接采购。对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的产品,在政府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优先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