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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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制定《环境教育法》的提案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环境教育是借助教育手段,使公众认识到环境问题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从而提高环境意识的过程。我国目前环境报护形势十分严峻,环境问题严重制约经济发展。

  “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着力点,而环境教育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塑造具有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人,来改变生产模式和发展模式。因此,环境教育不仅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的环境教育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体系,但是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公众环境意识及接受环境教育的意识有待提高,环境教育模式以运动式环境教育和宣传式环境教育为主、不够深入和持久,学校环境教育偏重应试性与技术性等等。环境教育现状呈现出观念重于实践、政府行为重于民众行为、政策性重于自觉性、宣传性重于教育性、知识传授重于素质培养、课堂教学重于社会参与的特点。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是环境教育缺少法律支撑:环境教育在法律上既没有明确的地位,也没有明确的目的、目标和制度。因此,我们建议加快环境教育立法,以实现环境教育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环境教育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是提升环境教育法律地位的需要,是完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1992年,第一次全国环境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环境保护,教育为本”,但目前环境教育的发展现状与“教育为本”的要求相去甚远。环境教育立法,既为环境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弥补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教育方面的缺失。其二,是建设法制化国家的需要。我国陆续出台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约八百余部,但是目前环境法律的实施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其重要的原因就是环境法律缺少足够的环境道德文化支撑。环境教育立法,可以规范和约束环境教育的方向和方式,对于构建环境道德文化至关重要。

  环境教育立法具备现实基础。就理论研究而言,我国目前的环境教育理论研究涵盖了从环境教育的定义、取向到环境教育的内容、方法,从资源开发到评价,从专业人才的培养到社会普及的过程,这为环境教育法的制定出台提供了理论基础。就实践经验而言,宁夏将出台环境教育条例,黑龙江、山东等地也已经开始研究制定环境教育条例的工作,这为环境教育法的出台提供了实践基础。

  对于环境教育立法的重点,我们建议要突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政府在推进环境教育方面的主导地位。规定各级政府对环境教育负有首要责任:承担制定环境教育的方针和计划、指导环境教育的方式和内容的责任;承担通过财政和税收扶持环境教育活动的责任;承担培养环境教育专业人才,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承担鼓励和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环境教育的责任。

  二是立足于全民教育,开展不同层次的环境教育。确定以全民教育作为环境教育的范围,根据不同对象,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两个层次开展,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知识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注重实效。普及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公民,重点教育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领导和管理层。

  三是对环境教育政策及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负责对各单位的环境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本地区环境教育情况。

  在立法模式上,我们建议采取逐步推进的模式。尝试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制定环境教育地方性法规,为国家层面环境教育立法探索路径,提供经验。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在酝酿出台环境教育条例,这不仅为我国环境教育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也为环境教育法从地方法规再到国家法的这种立法模式提供了证明。因此,建议根据我国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生态环境条件,加大地方试点力度,这将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此外,为了使环境教育立法与其母法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协调,建议在目前已经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加入环境教育的明确条文,使各地以及国家环境教育法的制定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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