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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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表土剥离工作的提案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表土剥离是指将建设用地或露天开采用地(包括临时性、永久性用地)所涉及到的适合耕种的表层土壤剥离出来,用于原地或异地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及其它用途的剥离、存放、搬运、耕层构造与检测等一系列相关技术。

  我国是农业大国和食品大国,对优质农业资源的依赖性强。而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占用耕地数量较多,表土资源浪费问题严重,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因此,迫切需要改变过去建设占用耕地的表土处理办法,大力开展表土剥离工作。

  实施表土剥离的呼声已经有多年,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落到实处的不多。表土剥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国家对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的制度还缺乏“刚性管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可以要求”只是一种“弹性管理”,缺乏对于用地单位实施表土剥离—复垦工作。

  (二)补充耕地的责任与义务还不够合理。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地单位占用耕地时,缴纳了耕地复垦费就已完成了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如果再要求用地单位剥离、留存耕层表土,或者剥离表土造成地表下降,用地单位再取回废土垫地,那么就需再投入资金。这样实际上增加了建设成本,降低了用地单位开展表土剥离工作的积极性。

  (三)剥离耕层表土技术研究不够深入。表土剥离涉及到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耕层构造与检测等一系列相关技术,目前对表土剥离技术适用的条件、技术工艺、验收标准还缺乏深入研究,研究成果较少。

  耕层表土由自然界历经成百上千年形成,保护耕地实际上就是保护耕层表土。实行表土剥离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18亿亩红线,提高耕地质量意义重大。因此,建议改变过去建设占用耕地的表土处理办法,率先在粮食主产区,特别是东北黑土区开展表土剥离技术研究和试点,实行表土剥离。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逐步刚性要求实施表土剥离。在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审批和工程验收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表土剥离的要求;对表土进行剥离和再利用的行为要纳入制度化轨道,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实现刚性要求,构建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2、在配套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一是制定表土剥离优惠政策。对实行表土剥离的建设项目优先批复,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收入中支付部分表土剥离经费,表土剥离得到的耕地按原权属关系无偿分给农民耕种或经权属调整后有偿使用。经验收合格的耕地可以作为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入库。

  二是加大政府投入,建立表土剥离专项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表土出售收入等作为资金来源,同时为专项资金设立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三是对浪费表土的建设工程实行经济处罚措施。除了对开发建设活动中不按规定进行表土剥离和再利用进行经济处罚外,对于土壤改良等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也进行相应惩处。

  3、开展表土剥离技术研究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对从事表土剥离研究的科研单位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他们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对在施工中的技术创新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奖励。

  对整个表土剥离过程要深入研究,应制定表土剥离技术标准:对于临时占用的耕地,将表土剥离后就近按层次堆放,待施工完成后,将剥离的沃土层回填于耕地表层。对于永久性占用的耕地,将表土剥离后运走,就近安排复垦或土壤改良项目或作其他用途。对新形成的耕地要进行土壤肥力和环境化学测试,进行初步验收,并进行生物种植试验,合格方可最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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