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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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综合执法的提案

  农业综合执法就是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农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交由农业部门内设的特定执法机构行使的专门执法。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符合农业执法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业部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执法护农,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助农增收的重要举措,符合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2003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农业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当前,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如何理顺体制、完善机构、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成为新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业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总体上讲,目前农业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任务与执法条件严重不相适应。随着农业立法的不断完善,农业部门的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农业执法的范围进一步拓宽,农业执法体制不顺、力量不足的问题更加凸现。

  (一)执法体制不顺,执法主体不规范。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县级覆盖率已达到98.2%。但由于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原因,目前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基本上是集审批许可、行政处罚、执法监督于一身,事业单位还同时负责检验检测。这不符合审查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分开的要求。除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外,农业部门还有动物卫生监督、渔政监督、植物检疫等执法机构。当前综合的职能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仍由原机构承担,这与精简高效、权责一致原则不相符。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效率不高。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广,涉及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多种农业投入品,农机监理、草原监理、渔政渔港监督和动植物防疫检疫等多个领域,还涉及事关百姓生命健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而负责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有40部,对执法人员素质提出很高要求。当前的综合执法人员多由其他科室调配过来,素质和经验不足。基层由于编制少,很难开展经常性执法,执法效果不理想。

  (三)缺乏专项财政资金,执法装备落后。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基础设施薄弱,装备不足,条件落后,缺少执法车辆,缺乏摄像机、照相机等取证设备和快速检测设备,执法手段和能力受到局限,明显不适应当前涉农违法行为隐蔽、手段翻新、突发紧急事件多的形势。

  (四)实行综合执法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实行综合执法对原来承担执法职能的管理机构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构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这些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衔接和关系比较难以处理。二是各地新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不尽一致,工作规范难。而且大多是事业单位,以事业单位承担作为典型行政行为的执法职能,并非理想的模式。

  二、关于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建议

  (一)理顺执法体制,明确执法主体。

  建议有关部门规范明确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为农业唯一执法主体,加强农业立法,完善审批许可、行政处罚、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推动政企、政事分离,从体制上保证执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力度,通过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树立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执法合力。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整合农作物种子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转基因农业生物管理、肥料管理、农药管理、农业植物检疫、种畜禽管理、草原管理、兽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农业机械管理、农业环境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基本农田保护、农民负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交由同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形成执法合力,彻底改变过去执法机构分设过细带来的人、财、物分散和执法无力的状况,使有限的资源和力量得到整合。按照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原则,优化人员结构,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规范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效率。

  要实现执法人员的专职化,按照“三定”原则,重新核定人员编制,调整、优化、充实农业综合执法力量, 在省、市、县三级设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招录更多优秀人才,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逐步形成执法威慑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经费保障,改善执法条件。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经费保障,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和必要的装备配置,改善执法条件,为我国科学地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严格执法经费管理,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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