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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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产品初加工业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提案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在农业生产连续八年粮食增产之后,怎样才能保持我国农业增长,繁荣农产品市场,提高农民收入?我们认为,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是带动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发展的重要政策着力点。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最具成长活力的行业之一。然而,我们通过对企业的走访调研发现,现行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负担,不利于整个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壮大。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农产品加工行业中,简单加工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初加工产品享受13%的销项税率和扣除率,而深加工产品则适用17%的销项税率和13%的进项税率。虽然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减轻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税负,在实际执行中却造成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内部增值税计算复杂。农产品初加工与深加工的区分主要依据2008年财政部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以粮食生产企业为例,水稻若除去表皮制成大米销售属于初加工,增值税税率为13%;将大米加工为米粉就视为深加工,需缴纳17%的增值税。如此一来,同一家企业在不同的生产阶段竟要面对两种不同的增值税率。

  二是初加工农产品增值税征收难度较大。为了解决农产品加工行业收购免税农产品作为原材料时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国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收购数量及收购价格,以偷逃税款的现象,税务部门不得不要求企业在提供收购凭证的必须同时提供收购合同、供货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文件,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

  三是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增值税实际负担较高。农产品深加工的原材料一般为初加工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率,这意味着深加工产品不仅要为产品增值部分缴税,还要为原材料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买单,形成了所谓的“高征低扣”现象,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工业企业,阻碍了农产品加工业由初加工向深加工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进程。

  “十二五”期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构建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实施税制体系的结构性调整。2012年一号文件规定,免除蔬菜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下一步,应该尽快制订、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的政策力度。建议分层次、分阶段逐步实现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零税率,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科学制订农产品初加工与深加工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标准过于简单,容易在实际操作中造成认定不一致的问题。建议按照农产品在加工过程中的增值额,科学划分初加工和深加工范围,为下一步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好准备。

  二、将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为17%

  为了避免“高征低扣”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有必要统一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考虑到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中,农产品加工企业一头联系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另一头联系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市场,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如果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率低于一般工业企业税率,可能会导致下游企业进项抵扣减少,提高其税负水平,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建议提高初加工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将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为17%。

  三、对初加工农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

  首先要改进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进项抵扣的计算方式,不再以购销凭证作为增值税征收依据,而是运用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准确核算企业实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其次,建议对初加工农产品缴纳的增值税款实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实际免除农产品初加工阶段增值税。待时机成熟,再面向整个农产品加工行业实施零税率优惠,促进我国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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