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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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提案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余年的发展,特别是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10年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从办学规模和办学类别看,各级各类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超过11.8万所(不含教育机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3393万人。民办教育范围涉及学前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规模快速增长,占同级教育的比例稳步提高;

  从教育教学质量看,各地都有一批注重办学质量和内涵发展,精心打造品牌与特色的民办学校,其办学质量和特色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从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扩展受教育机会、促进教育公平看,民办教育吸引了大量非财政性教育投资,促进了我国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多元化办学的新格局。民办学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性教育需求,有效地推进了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在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同时,民办学校普遍面临着法人属性、法人登记类型上的尴尬处境,由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不合理所派生出的种种管理难题,成为民办教育发展中最根本、最主要的制约因素。

  根据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目前,绝大部分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在机构属性、人事制度、社会保险、税收等方面难以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形成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事实上的不平等法律地位:

  1.民办学校无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免税待遇。由于民办学校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不能像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免税待遇,只能参照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而依照《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许多民办学校因学校财产权问题而无法通过其免税资格认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要求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公办学校无须缴纳的税费。

  2.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身份决定,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相比,在身份、编制和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不能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没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编制”法定身份。民办学校教师按照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当前的养老政策,在民办学校退休和公办学校退休的同级同类教师,两者待遇相差一倍以上。这是导致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来说,现阶段也是民办教育制度设计和政策完善的关键时期。应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在需要清理的“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中,首先需要清理并纠正的就是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类型,这是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应根据《促进法》精神和民办教育发展实际,重新调整和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具体建议如下:

  1.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精神,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修改为“利用自有资产举办的”,从而破解将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障碍。

  2.结合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按照举办者对“产权”和“回报”的态度,现有民办学校可以分为捐资、出资和投资三种类型。建议将捐资型、出资型的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投资型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3.依照《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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