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亟需法治护航
社会建设亟需法治护航
陶凯元委员代表民进中央作政协大会书面发言
各位委员:
盛世大国,法治兴邦。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法制进程并未停止。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相对于日趋完善的经济立法和蓬勃发展的文化立法,以调整收入分配和保障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立法严重滞后。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显示,截至2011年8月,我国制定社会方面的法律18件,仅占全部有效法律的8%。社会立法数量偏少、理念陈旧、层次较低,相应的执法、司法等问题也很突出,社会建设主要靠政策推动。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看到经济高地纷纷崛起,但社会建设在不少地方还是短板,与法治缺位不无关系。我国已经进入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利益群体的分化,使经济社会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露,教育、医疗、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民生问题突出。要缓解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失衡现象,必须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建立社会自我纠偏机制,其中,以社会立法为代表的法治,就是最有力、最有效的平衡机制。
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对于完善社会建设的各类配套机制及保障机制,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彰显以人为本,加快立法步伐。首先,要明确社会立法的理念,使法律真正成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要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社会立法,对已有的社会法进行全面的清理,对之进行修改,难以修改的要予以废止,保证社会立法真正适应社会发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次,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求出发,健全和完善教育立法,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健全和完善劳动立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立法中还尤其要重视社会管理的法制化,特别是要加强社会组织方面的立法,在改进管理体制、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发挥作用等方面营造良好制度环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二,明确政府责任,破除体制瓶颈。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国民生活质量的缓慢改善形成了尴尬的对比,根源就是在GDP指挥棒的牵制下,政府偏离了公共财政的“管家”角色,就像一个最具雄心的“投资商”,哪里生钱就往哪里投钱,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严重匮乏。因此,社会立法对政府责任的定位至关重要。以立法的方式,明确社会建设的范畴,将政府与社会、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纳入规范调整,把政府管不好、不该管的事剥离出来赋权于社会,交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主体承担,明确各方的地位、作用、责任,既保证政府集中有限资源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又能有效激发社会活力。
第三,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执法司法。法律建立得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等于一纸空文。社会立法究竟能带来多大的改变,最为重要的要看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近年来劳动力市场的立法就是突出的例子,2008年以来可谓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出台的密集期,《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法律的实施效果却不那么尽人意,因执法问题而使立法精神沦为纸面权利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社会建设在有法可依之外,还要不断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制度和方法,加强对公权力部门的监督,坚守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底线。
各位委员,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说过“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我们的国家如何让大家更有安全感?如何让大家对明天的生活充满信心?我们相信,以社会领域的立法,推动社会建设的改革与发展,用法律来做好人的工作,这就是真真切切的民生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