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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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体制机制的提案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体制机制的提案

  民进组

  目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支撑国家工业化的主力军。农民工的技能提升和稳定就业关系到我国工业化的进程,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2012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6261万人,在第二、第三产业、加工制造业和建筑业的从业人员比例分别占到58%、52%、68%和80%。但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极为缺乏,2010年农民工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5%,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6.2%,没有接受过技术技能培训的占68.8%。

  建立适合农民工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体制机制,是实现农民工稳定就业和技能提升的前提。但是,当前我国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重视不够,宏观政策与规划严重滞后。目前,指导我国农民工职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或滞后、失效,或散于农业发展、教育文件中,缺乏前瞻性、专门性的中长期战略性规划和政策文件。

  二、管理部门众多,缺乏有效的统筹管理。农业、人社、扶贫、科技、教育、工青妇等部门均掌握着相当数量的农民工教育和培训资源;多头投入、资源分散、条块分割,缺少有效的统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得有限的投入和经费难以发挥整体效益。中央层面缺乏长效投入保障机制,经费下达时间各异;地方层面统筹吃力,形成合力困难;部门间培训资源缺乏整合、共享,培训对象交叉,工种设置、教材内容重复,培训低端化、同质化现象严重。

  三、基础数据匮乏,动态监测机制欠完善。我国尚未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相配套的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统计调查机制,摸底困难;缺乏对地区性的、市场为主的培训需求数据,导致部分地区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与实际需求相脱节。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资质许可、开班计划审批、开班后监督以及教育培训后的资金审核拨付等均缺乏有效监管,不仅难以保障教育培训效果,而且容易引发套取教育培训资金等腐败现象。

  四、企业参与度不够,激励机制缺失。在农民工频繁流动和跳槽的情况下,企业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投资很容易发生“收益外溢”现象,使得企业对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往往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形成了企业对农民工“重用轻养”的现象。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国家建设的战略高度系统规划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

  明确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是国家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明确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和发展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职责,保障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权益;统筹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将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需求特点,不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不断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的财政投入力度,制定并灵活调整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合理补贴标准。

  二、统筹管理,明确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专门的管理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责任,教育部职业与成人教育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司负责牵头制定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管理办法,规范农民工教育与培训工作;制定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规划,不断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组织和指导农民工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在职培训工作。

  三、综合利用资源,逐步建构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

  建立统一灵活的学校办学、教师师资、财政经费、学生补贴、毕业证书等标准,综合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校、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高中与中专三类学校的教育和培训资源。组织各类职业学校通过与行业、企业、社区的合作,对已经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进行适合其岗位需要和学习意愿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鼓励高等职业院校面向已进城的农民工举办多种形式的高端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建构现代化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农民工终身教育体系。加强对分散于教育、科技、扶贫、工青妇等不同部门和团体管理资金的方向性指导,增加投向的科学性,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四、加强监督,建立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动态监测机制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农民工基本信息数据库,按季度对社会进行公布。建立面向企业和农民工开展定期教育培训需求的抽样调查制度,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农民工教育培训提供信息支持。建立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的动态调查制度,做好教育与培训前的农民工需求调查,尤其是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在利益诉求、职业愿望、价值取向、未来发展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定期开展企业需求调查,以及时掌握职业工种、技能水平等方面的市场需求及变化,并对未来发展趋势做出确切的预测判断。

  五、强化企业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参与和责任,增强实效性

  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对企业承担的职业教育成本费用的分担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应强化企业的教育与培训责任,增强实效。国家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促使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同时,政府要制定和完善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使用办法,加强对企业教育和培训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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