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解决水利建设用地问题的提案
关于推进解决水利建设用地问题的提案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随着新一轮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全面推进,水利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且现行水利建设征地政策与铁路、交通等其他基础设施行业相比,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而耕地占用税负担较重,存在“同地不同价”、“同地不同税”等问题,导致现行的水利建设征地政策实际难以执行,一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用地未批先占、边报边占等违法用地现象较为突出,影响了水利建设的顺利推进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土地是事关农民群众基本生存底线的头等大事,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对部分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
为此,建议:
一、全面推进“同地同价”政策,解决水利建设征地难的问题
铁路、交通等基础设施行业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大多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30倍,接近或达到法律规定的补偿补助上限。国家对水利建设征地补偿补助实行特殊的政策,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比铁路、交通等行业平均低25%左右,水利建设征地按此标准进行补偿,实际难以执行。如江苏省走马塘延伸拓浚工程,国家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按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即每亩3.2万元,而铁路、交通等基础设施行业执行当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5.6万元,实际补偿补助倍数达28倍,被征地农民对“同地不同价”意见很大。地方政府为顺利推进该工程建设,由财政出资补齐当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国家批复征地补偿补助标准的差价,但超出部分没有纳入工程概算,存在超概算支出的问题。因此,亟需对现行的水利建设征地补偿政策进行完善,建议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提高水利建设征地补偿补助标准,推进水利建设用地与铁路、交通等基础设施行业“同地同价”。
二、充分考虑水利的公益性特点,降低水利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国务院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而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不在减免范围之内,各地发布的税额幅度大多为每平方米20~60元,是铁路、公路等行业税额标准的10~30倍。水利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比铁路、公路等具有更强的公益性,国家本应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而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对水利的公益性特点体现不够,加大了水利工程建设成本。据有关部门对全国24个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测算,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由《耕地占用税条例》实施前的平均不足1%增至5.4%。如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3.6亿元,占工程总投资的比重高达9%。因此,建议尽快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调整现行的水利建设耕地占用税政策,与铁路、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实行“同地同税”,降低水利建设征地的耕地占用税支出。
三、清理用地审批相关收费项目,将保留的收费项目足额纳入工程概算
据调查,一些水利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收费项目多达20余项,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如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如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三是地方出台的收费项目,如征地劳务费等。这些收费项目,不仅种类多,而且收费标准较高,但又必须足额缴纳,否则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而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工程概算仅能计列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项目法人多由政府组建,没有自有资金,所缴概算外费用只能挤占工程投资,必然导致违规使用资金,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如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缴纳征地管理费、劳务费等概算外费用高达1.12亿元,约占工程征地移民投资的4%。因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用地审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缔不合法的收费项目,“搭车”收费项目要与土地审批脱钩,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要足额纳入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