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提案
关于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提案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从温饱到小康,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有关监督部门大力深化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活动,对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塑化剂等积极应对,及时预警,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了食品安全形势的稳定可控。
截止到2012年4月底,全国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120245家,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12805家。另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还有各种食品小作坊33万家,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单位300多万家,有证餐饮服务单位200多万家,无证照的小摊贩和小餐饮难以计数。这些数量众多、分布面广、规模化程度低、监管难度大的从业主体,每天生产经营着10亿公斤的食品,这个全球最大的基数,也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居高不下。
而与此相对应的情况是,我国还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规标准、技术装备、人才队伍、管理能力等方面基础薄弱;一些企业规模小、条件差、技术落后、管理薄弱、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一些业主唯利是图、道德失范,主观恶意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屡打不绝,进一步加大了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
为应对愈发棘手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2009年颁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各级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2011年,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不同程度加重了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罪名的刑罚力度。最高检也下达了《关于依法从快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但是,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回顾近年来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食品安全问题衍生成为当今社会的重大民生问题,能否破解食品安全顽疾,关系到公众健康,关乎到社会诚信。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最深层次、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一、违法成本太低。违法成本低是一些食品企业以身试法的根本原因。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罚款不能伤筋动骨,一些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换个地方重新开张。比如北京市进行的一次食品安全整顿,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5114件,罚没款4057万元。据此计算,每起案件的罚款平均仅2684元,对大多违法企业而言,恐怕顶多算是隔靴搔痒。经济处罚过低导致法律失去应有的威慑力,一些企业宁可违法交罚款也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二、惩处力度不够。一是食品安全标准滞后:《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规定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少食品安全标准目前仍尚未出台,导致执法没有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处罚。二是执法困难:由于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相关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规定几乎形同虚设;三是执法力度不够: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要求不够,惩罚力度极低,往往不被处理或仅受到记过、撤职等处分,很少有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四是存在地方保护现象,取证、执法困难现象屡见不鲜。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提高了财产责任的力度,规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不设上限。建议在相关执法中切实从严执法,保证罚款金额能够杀一儆百,消除食品企业的侥幸心理,避免违法行为;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细化对涉案人员的惩处办法,加大刑罚力度,从严从重处理。对判决的案件加大宣传力度。借鉴国外的经验。惩处包庇的涉案人员,包括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承担连带责任。
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出台速度。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缺乏,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且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建议高度重视、加大力度破解这些制约因素,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程,保证相关执法有理有据。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立全国联网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违法信息,确保相关人员一旦有食品安全违法记录,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目前部分省市已经有很好的探索,比如武汉加大惩处力度,上黑名单企业将无法获得贷款;北京市正在建设食品安全信用系统,对不良企业实行五年内行业禁入。建议中央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加快全国联网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