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动京津冀科技合作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动京津冀科技合作的建议
民进组
近年来,京津冀科技合作力度不断加大,合作领域从人员交流扩展到技术转移、产权交易、人才培养和合作科研等多个方面。在政府部门推动下,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为主体的民间合作发展迅速。但是,当前京津冀科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依然与面向未来打造新的首都经济圈,完善区域城市群布局和形态,实现京津冀优势互补,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需要,存在很大差距:
一、行政区域分割制约了科技人才资源合理流动
行政区域划分所带来的人才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等客观因素造成京津科技人才智力资源很难向周边转移,反而有向京津返流的趋势,成为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和协调发展的障碍。
二、政策体系差异影响区域间科技成果与科技企业的外溢
京津冀三地之间在科研经费投入和科技型企业政策支持上存在着较大差距,河北明显低于京津两地,造成京津科技资源外溢和企业域外投资过程中,部分成果和企业甚至越过河北向南方政策更为宽松的地区转移。
三、创新创业发展环境不平衡影响创新成果转移
京津冀区域中,北京和天津两大中心城市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周边城市与京津存在着较大的“环境梯度差”,导致京津不能将其创新创业资源向周边城市辐射。
四、高新技术产业结构趋同影响区域内产业集群的形成
以京津塘高速公路沿线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带中的各个开发区都集中在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几方面,带内产业结构趋同,且自成体系、自我封闭,重复建设与无序竞争严重,制约了京津冀区域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促进环渤海经济区发展、带动北方腹地发展的需要,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京津冀科技合作对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将京津冀科技合作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方式扎实推进。建议如下:
一、制定《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规范》
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机制的顺利构建和实施需要制度保障,建议从京津冀三地和国家部门两方面规范科技合作行为,建构稳固的区域科技合作机制:首先,制定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发展规划,从短期、中长期和长期3个层面对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的目标和具体运行进行规划;其次,制定平等、兼顾、有效的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协调规范,保证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协调、有序;另外,制定切实可行的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监督约束规范体系,通过制定程序确定、操作性和约束力强的监督约束制度体系,保证区域科技合作的顺利、公平、有效。
二、建立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的政府间协调机制
追求本地利益最大化是京津冀区域科技市场不统一、创新要素流动受限的根本原因,解决问题需从协调利益入手。协调利益有两种手段:强制协调和协商协调。建议建立实体的京津冀科技合作日常办事机构,由国务院主管领导牵头,独立于各部门之外,负责合作的相关事宜。使京津冀科技合作真正有人抓,有人管,努力突破各方面障碍。协商协调也是必需的,政府间可以建立经常性的协调机制,通过制定区域协调发展协议、建立协调发展基金、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杠杆等手段,建立、健全京津冀区域科技合作政府间协调机制。
三、建立京津冀区域内产学研合作机制
鼓励和支持京津冀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围绕京津冀的特色资源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在科技项目招标中,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享有同等的招标资格;围绕京津冀区域内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组织引导形成京津冀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协作,形成跨省区的集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为一体的知识联盟;制定京津冀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实行优势互补的京津冀高新技术产业链发展战略,形成各具特色、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
四、建立京津冀区域内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加快京津冀区域内高新技术相互认证步伐,即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在区域内相互认可,且相互享受当地同等的优惠政策;努力实现京津冀区域内基础科技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大型公共仪器设备、技术标准检测评价机构;充分利用北京、天津技术产权、股权交易机构,联合设立京津冀区域科技交易网络,加速科技成果交易,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