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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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提案

  民进组

  我国的国有林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据统计,目前全国国有林场共4855个,分布在31个省(区、市)的1600多个县(市、旗、区)。国有林场经营总面积115亿亩,占我国国土面积的8%,其中森林面积67亿亩,森林蓄积量234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森林面积和森林总蓄积量的23%和17%,已成为我国生态功能最完善、森林资源最丰富、森林景观最优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区域,是我国全体国民巨大的公共产品和宝贵生态财富,是最普惠的生态福祉。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日益增强和利益格局持续调整,在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背景下,国有林场林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纠纷多发的领域,国有林场林地流失的现象日显突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形势空前严峻。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由以下两点:

  一是尚无法律法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流转进行规范。我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森林资源流转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森林资源流转的具体办法,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不规范甚至混乱,有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流转,有的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低价甚至无偿流转,致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大量流失。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各地违法流转国有林场林地面积1000多万亩,涉及700多个国有林场。

  二是当前以市县级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目前,我国90%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由市县管理,占用和流转等由市县决定。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市县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随意占用国有林场林地,以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国有林场林地等现象时有发生,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和破坏问题日益突出。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组成机构,即使能够从生态建设与保护的长期利益出发考虑问题,也很难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进行强有力的监管。相比之下,山西、福建等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长期由省直接监管,林场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与质量效益普遍好于市县管理的林场,侵占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现象也少得多。此外,国有森林资源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监管也是世界林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为此,我们建议:

  一、为了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值、增值,防止贬值、流失,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二、明确中央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高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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