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切实提供温暖和关怀的提案
关于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切实提供温暖和关怀的提案
民进组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殊贡献。在此过程中,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即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2013年,全国有特扶对象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根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对15个省(区、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抽样调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普遍面临着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生活保障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其中,超过80%的调查对象担心养老问题。
为解决其特殊困难,自2008年起,国家开始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资金扶助,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对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为切实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提出如下建议:
1.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就医、养老、生活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在医疗、护理及入住养老院等方面给予减免或补贴,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存质量不下降。
2.国家和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均设立专门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适宜的帮扶和关爱,协助解决丧偶的失独者在办理手术治疗、入住养老院时的签字难等问题,避免老人们去世多日无人知晓的漠视生命现象发生。如此,一方面使他们在忠实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后不寒心,一方面避免其他群众因心生恐惧而诱发超生行为。
3.尽量减小地区差距。“患不均”是国民的普遍心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由全国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所致,扶助政策和扶助标准也应相对一致,应避免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别,以防止因年度特扶金、一次性抚慰金标准的差异过大,引发区域性波动和群体性上访等不安定因素。
4.为他们办理全国统一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件,凭该证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受乘车、参观、旅游、就医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政策。
5.每个设区市应建立一所专门接收失独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避免他们在看到其他老人的子女探视时受到二次情感伤害。
6.参照特殊工种退休的相关规定,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不能继续工作的失独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7.对于无房和住房困难的失独家庭优先安置保障性廉租房。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国家的责任,计生政策下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尤其如此——对他们给予更加温暖的关怀和关爱是也党和政府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