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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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和《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五年规划(2018—2022年)》 的通知

  《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已经民进十四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五年规划(2018—2022年)》已经民进十四届五次中常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

        2. 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五年规划(2018—2022年)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1

 

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

(民进十四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和保障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提高参政党自身建设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进规章制度是民进制定的,规范和保障民进组织工作和会员行为的,以条款形式表述的制度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民进规章制度的名称为会章,条例,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

  会章是最根本的民进规章制度,是制定其他民进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条例对会章中重要内容的贯彻作出基本规定,确保民进全会对会章中重要规定的统一执行;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对条例中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民进全会对条例的执行,或按照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对某一方面工作作出专门规定。

  第四条民进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会章;民进中央依据会章制定条例和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依据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可就其职权范围内特定事项制定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民进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在民进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民进中央领导机构决定,民进中央办公厅作为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制定民进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以会章为根本依据,保障会章执行,体现民进宗旨;

  (四)从民进事业发展需要和自身建设实际出发,推进民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

  (六)维护民进规章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民进中央负责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编制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起草,广泛听取意见后报批。规章制度建设规划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批。年度计划由主席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需要,编制各自的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民进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必要的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一条民进规章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二条民进规章制度草案应当依据明确、内容具体、逻辑严密、表述规范、行文简洁,具有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起草民进规章制度,应当对照民进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对如何适用作出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四条民进中央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由主席办公会议按年度计划布置,民进中央办公厅牵头落实,并起草综合性规章制度。机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起草相关规章制度。必要时可成立起草小组起草。起草中未能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当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各自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民进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应通过书面、会议或网络等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民进规章制度草案审议时,起草部门应当对草案制定的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协商研究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十七条民进规章制度的审批机关、发布机关与制定机关一致,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民进规章制度草案提交审批前,由工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原则;

  (二)是否同民进的上位规章制度相抵触,或与同位规章制度不一致;

  (三)是否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必要的协商;

  (四)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问题。

  对存在问题的民进规章制度草案,审核部门可以向起草部门、审批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民进规章制度批准后,由审批机关以文件形式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经审批确需试行的规章制度,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再作审议,决定正式发布或作废。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会章在民进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民进规章制度都不得同会章相抵触。条例的效力高于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的效力。民进中央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规章制度的效力;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规章制度的效力;同一组织制定的新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旧的规章制度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民进中央可以对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规章制度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民进规章制度由审批机关负责解释或指定解释部门。现行民进规章制度中未规定解释责任的,由审批机关决定和发布解释意见。

  民进规章制度的解释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送民进中央备案。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备案事务。

  第二十五条民进规章制度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掌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评估和清理工作,保证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和严肃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民进条例,规则或规定、办法、细则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民进中央主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五年规划(2018—2022年)

(民进十四届五次中常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贯彻《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民进规章制度建设,特就民进中央本届任期内的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和《条例》,建立健全民进规章制度体系,为制度执行提供依据。

  二、基本要求

  民进规章制度建设,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宪法和法律为遵循,以会章为根本;要整体谋划,重点推进,集中力量建设基础性规章制度;要坚持问题导向,急用先立,立改废释并举;要坚持质量第一,科学制定,不搞形象工程,经得起实践检验。

  三、主要任务

  民进中央本届任期内的规章制度建设主要任务和总体安排:

  一是确定规章制度体系框架。全面梳理现有民进规章制度,提出立改废释项目,全面启动各项目的草案编制工作。制定年度计划,逐项安排,完成一部分基础性规章的审批,为下一届民进中央的规章制度建设做好准备。

  计划制定或修改的规章制度涵盖规章制度制定、政治生活、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廉洁自律、会内监督、纪律处分、领导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组织生活、会员、学习教育、宣传思想、理论研究、会史、报刊网络管理、表彰奖励、会务公开、专委会建设、附属单位管理、机关建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社情民意信息、社会服务、港澳台侨联谊等方面,搭建民进规章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具体条例名称和内容要求,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

  二是建立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规章制度清理、起草、审批、备案、解释、评估等工作机制,保证民进规章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实用性。规章清理工作要全会协同,全面解决规章中不适应、不一致、不系统、不规范的问题;起草工作要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条规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内容翔实,措施管用,逻辑严密,表述准精,格式规范,体现规章的约束性和可执行性,使规章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保证草案质量;审核工作要精益求精,在批准前反复推敲,消除规章制度草案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提升规章制度的执行意识和能力。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用规章制度管人管事,严格执行制度,人人遵守制度,人人受制度约束,防止“破窗效应”;开展规章制度宣讲教育活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和纪律意识;加强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完善机制和方法,开展实施情况评估,促进规章制度修改完善。

    四、组织实施

  民进中央领导班子负责本规划的实施。民进中央办公厅协调落实,起草和落实年度计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保持与起草部门和单位沟通联系,协助解决起草工作中的困难,督促完成起草任务。各起草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年底提交工作总结,由民进中央办公厅汇总后向民进中央主席办公会议报告。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和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配合民进中央的规划和计划,推进各自的规章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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