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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教育“护航”

来源:团结报          发布时间:2012-11-16          作者:徐超

  引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十二五”规划纲要分别对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扶持和发展等作出了规定和部署,党和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重视是显而易见的。作为以教育为主要界别之一的参政党,民进多年来也持续不断就民办教育问题调查研究,连续多年向全国两会提交有关民办教育的提案,内容涉及制定相关法律、成立相关机构、优化制度环境等多个方面。 

  作为以教育为主要界别之一的参政党,多年来,民进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持续呼吁。2011年,民进中央将目光再次锁定民办教育,围绕“完善制度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这一主题,2011年5月,由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常务副主席罗富和带队的民进中央调研组在江西省进行了重点调研,并先后在云南、湖北、广西、浙江等地进行了补充调研。与此同时,民进29个省级组织也分别在本省范围内组织了调研,并向民进中央提交了调研报告。

  成绩斐然 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民办教育的范围涉及学前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在江西,民进中央调研组实地考察了10所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民进中央的调研报告中总结到,各级各类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超过11.8万所(不含教育机构),比2005年增加近4.2万所;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为3393万人,比2005年增长67.6%。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规模快速增长,占同级教育的比例稳步提高。

  调研组看到,一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脱颖而出,其办学质量和特色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比如,江西蓝天学院的汽车、机械专业,南昌理工学院的太阳能、空乘专业等,都逐渐成为学校的品牌,并建立了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

  再有,民办学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性教育的需求,有效推进了我国教育的公平和均衡发展。广大民办学校中,更多的是属于为满足城乡一般收入居民子女就读需要的普通学校,还有大量学费低廉、以招收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为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的教育问题做出了贡献。

  同时,民进中央认为,发展民办教育的意义还有两点:一是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办学体制的改革,“公办民营”、“集团连锁”、“名校办民校”、“政府托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我国教育领域已经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多元化办学的新格局;二是民办教育吸引了大量非财政性教育投资,促进了我国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据有关资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所积累的总资产已达3000亿元,有效地增加了我国教育资源的总量。

  尴尬处境 事实上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迅速发展的民办教育打破了公立学校“一统天下”的传统局面,但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民办学校招生困难、水平层次不齐、社会认同度不够、教师待遇低、社会保障缺失等各种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依然存在。

  如今的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瓶颈”是什么?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汇总研究29个省级组织的调研报告后得出:民办学校普遍面临着法人属性、法人登记类型上的尴尬处境,由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不合理所派生出的种种管理难题,成为民办教育发展中最根本、最主要的制约因素。

  民进中央翻阅了1998年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发现目前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在机构属性、人事制度、社会保险、税收等方面难以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后果是连带的,正因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在很多方面都无法与公办学校“平起平坐”。比如,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失去了法律保障。调研时,许多民办学校反映教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甚至人事档案身份均与公办学校教师不一致、不平等,这是导致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公益性的民办学校被“依法”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这是公办学校无须缴纳的税费。由于民办学校执行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仅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缺少有效保障,而且《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获取合理回报”的政策也受阻。

  可以说,“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定性已经成为民办教育前行的“一道坎”。

  破解之道 还民办教育以“国民待遇”

  在江西调研时,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就强调,民办教育与公办学校一样,也在履行共同的、公益性的社会责任。发展民办教育不是权益之计,而是长久之计,是吸引社会资本、开辟教育经费的举措,是推动教育改革的催化剂,是社会建设的抓手,也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大催化力量。一定意义上说,在现阶段,民办教育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完善正处于关键时期。

  针对存在的问题,民进中央在本次十一届五次政协会议上提出建议:调整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积极落实民办教育的“国民待遇”,把民办教育真正纳入国家公共教育体系。建议国务院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事业单位”的定义作修改调整,克服将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障碍;建议结合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将捐资型、出资型的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投资型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建议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团结报 20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