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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节约能源

  石油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商品,更是政治、经济博弈中的一大“筹码”,甚至兵戎相见、战争相随。当今世界,围绕着石油资源形成了供应国、加工国和消费国“三国”,且正在上演精彩乐章,而油价高企只不过是一个跳动的音符而已。
  石油作为重要的能源,不仅涉及工业、农业,还涉及人类生活等等。
  100多年以来,石油的大规模发现与广泛利用,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
  2007年以来,石油价格的暴涨,再一次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
  节约石油等能源,乃是大势所趋。
  一、从“限塑令”说起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我国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据测算,每生产1吨塑料,需消耗3吨石油,而且我国目前每年随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的废塑料占填埋垃圾重量的3—5%,其中大部分是废塑料购物袋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废塑料在自然条件下不易降解,造成长期的、潜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1)废弃塑料包装物混在土壤中,易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导致农作物减产;(2)抛弃在陆地或水体中的废塑料包装物,被动物当作食物吞入,导致动物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3)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废弃塑料很难处理,混有废弃塑料的生活垃圾不适用于堆肥处理,分拣出来的废塑料也因无法保证质量而很难利用。
  我国自1999年开始,先后有北京、天津、江苏、辽宁等十多个省(市)出台了限制使用超薄塑料袋的规定,但由于只是局部性的限制政策,在管理难度较大的农贸市场以及铁路、交通等流动场所它还在大量使用,危害环境。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源头上限制塑料购物袋使用,引导公众科学合理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总结以往部分地区、行业治理“白色污染”的经验教训,借鉴国际经验,研究起草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并将《通知》上报国务院。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该通知。
  该《通知》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都须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相关政策、标准、技术等办法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在限制超薄塑料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同时,百姓可使用非超薄塑料袋或可降解塑料袋,倡导广大群众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积极选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因而,不会影响正常生活需要。
  该《通知》颁布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还是较好的,超市商场对明码标价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能够坚持“非赠”原则,广大群众执行“限塑令”的自觉性甚至节能环保意识都有了显著提高。当然,这只是节能减排工作的一个方面而已,任重而道远。
  二、节约能源法修订的迫切性
  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该法施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源消耗强度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目前,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有些地区和行业能耗指标不降反升,2006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目标,增加了“十一·五”后几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节能减排工作形势严峻,任务繁重。现行《节约能源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要求,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予以修改完善,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开展。
  修订节约能源法,其目的就是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将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节约能源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扩大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
  在完善现行法律有关工业节能规定的同时,增加规定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规定了一些重要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这包括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必须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明示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公共机构必须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实施政府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公共机构必须加强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必须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等。
  关于工业节能,增加规定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限制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实行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等内容。还专设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每年必须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有关部门要对该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从而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管理和监督。
  2.完善节能的基本制度。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和基本国策。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还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级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工作;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等。
  抓好节能工作,必须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节能技术进步。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还规定有关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和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以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等。
  3.体现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加强节能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建立促进节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
  一方面,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对运用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节能做了规定,对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也做了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一些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包括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生产或进口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必须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等。
  4.明确节能标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量耗限值标准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节能管理办法,包括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征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订和完善,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
  5.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增设了“激励措施”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政府采购、信贷和价格政策。包括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能源资源开采利用水平;运用税收等政策,鼓


      作者:李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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