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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应关爱“留守儿童”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村父母涌进城市打工,而把孩子留在家里。这些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部分随父母进了城,大部分留在农村,形成了农村少年儿童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人们称之为“留守儿童”。根据最新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有“留守儿童”2300多万,其中14周岁以下的占86.5%。这说明,在我国3亿6千万儿童中,每17个孩子中就有一人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而在我国西部的一些欠发达地区,这一比例更高。父母外出打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为“留守儿童”教育成长提供了必需的物质条件,利于“留守儿童”自立自强性格的培养,但同时也使“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道德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亲情、感情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学校教育缺乏沟通、安全和健康缺保等。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关注和解决,将对我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带来一定的影响。
  目前,全社会十分重视“留守儿童”问题,特别是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吴邦国委员长作了重要批示,并把关爱“留守儿童”问题作为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对“留守儿童”问题的高度重视。解决好“留守儿童”问题决不是一朝一夕的问题,要使“留守儿童”早日远离“留守”,不再孤独,全社会必须标本兼治,齐抓共管,长期关注“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使他们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快乐幸福,共同点亮他们的希望之灯。
  第一,关注“留守儿童”要求国家必须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教育公平。科学发展观的重点、难点在教育上。我们的教育到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考为本”,是公平教育为重还是优质教育为重,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还是片面、失调、急功近利性发展?这既是在教育事业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全面认真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所在。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教育投入不平衡、普遍存在重优质教育、重城市教育、重精英教育的问题,从而使教育公平失衡,尤其农村儿童很难享受优质的义务教育。因此,在教育事业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应该做好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在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的同时,多一些雪中送炭,少一点锦上添花。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大力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继续增加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提高保障水平;适当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补助标准;认真落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切实做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关注“留守儿童”要求学校必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学校作为直面“留守儿童”的教育实施单位,应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职权和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留守孩子的关心和呵护。尽量动员“留守儿童”住校就读。实行“代理家长制”,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建立起全过程管理、全天候服务、全方位育人的教育管理机制。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集体活动、集中生活,让“留守儿童”充分感受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引导“留守儿童”每月向家长写一封信,班主任与“留守儿童”家长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建立学校与“留守儿童”父母互通联系的“绿色通道”。把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重点放在“问题儿童”和没有监护人的“留守儿童”身上,注重研究其品德、行为、学习等特殊心理现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化解其心理压力,引导他们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决不让一个“问题儿童”因生活、学习困难而辍学。要通过改革中小学招生办法、建立教育救助机制等措施,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坚持依法治教,切实加强师德教育,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校园“红领巾投诉站”、开设心理咨询室、成立校内申诉模拟法庭、开展校园科技节、体育节、文化节等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的课余生活。
  第三,关注“留守儿童”要求家庭必须承担应尽的教育责任。作为家长,应该经常与老师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进行沟通,全面深入地关心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尽可能地减少孩子离开父母的孤独感和无助感,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常回家看看。加强对孩子品德的教育与引导,帮助他们树立面对现实的信心和勇气,以更积极、更乐观的态度面对人生。社会各方面应针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宣传普及家教知识,教育进城务工的农村家长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明确教育子女的责任。在“留守儿童”父母回乡探亲时,组织他们参加家长会或家长学校学习,引导他们经常与孩子进行感情交流,弥补父母不在身边给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教育临时监护人真正负起监管孩子的责任和义务,注重道德教育,更多地满足孩子的精神需求。临时监护人要帮助“留守儿童”多与在外地的父母保持经常性的联络与沟通,增进亲情。
  第四,关注“留守儿童”要求政府必须尽快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政府应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同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一并实施,统筹解决。解决“留守儿童”问题,要有治本之策。应尽快改革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逐步取消与户籍相关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各种城乡隔离制度,让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有序流动。要从政策层面上鼓励更多的进城务工农民将子女带在身边生活和学习,有效地遏制“留守儿童”增加的趋势。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留守儿童”就学、教育管理、人身安全、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留守儿童”及家长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使进城务工人员在教育、医疗等方面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政治和社会权益,他们的子女也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待遇。
  第五,关注“留守儿童”要求全社会必须合力构建社会监护体系。关工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开展“代理妈妈”、“爱心爷爷”、“手拉手关爱留守儿童”等关爱活动,加快“爱心之家”、“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等的建设步伐。应充分发挥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一大批离退休人员的作用,深入开展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活动,组织发动单位、老师、城市孩子与“留守儿童”结对,在生活上和学习上对“留守孩子”以亲情关怀和全方位的辅导。针对不在学校、尚未就业、流入社会的“留守儿童”,公安、司法部门应加大力度,做好预防工作,了解其思想动态,发现有违法犯罪苗头的应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应组织居委会、家属及亲友等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促其向好的方面转化。对于各类“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应主动做好对他们法定监护人的教育工作,对失足的“留守儿童”,公检法等部门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初犯、偶犯、从犯,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尽可能地给失足者以悔过自新的机会。要进一步巩固发展各级、各类家长学校,为“留守儿童”父母及临时监护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与服务。


            (本文责编:育 文)


      作者:马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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