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民进首页 | 加入收藏
民主首页 |杂志简介 |杂志征订 |投稿须知 |编读往来 |广告业务 |历年目录

依法促进经济循环发展

  目前,“循环经济”这一概念不仅为人们津津乐道,而且正在深入人心。自古以来,中国就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强调“天人合一”。这与“循环经济”有相通之处,因为循环经济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人和自然的协调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就陆续开展了循环经济的实践活动,即再利用和资源化。只不过,在当时叫“资源综合利用”,而不叫“循环经济”罢了。
  一、从“过度包装”说起
  近年来,在我国,商品“过度包装”、“豪华包装”的现象十分严重,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大小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也非常普遍。这些现象都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污染环境。
  再看看工农业生产的情况。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也低很多。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我国经济增长是建立在生产、消费、废物数量都很大的基础上的。显然,这样的增长是难以为继、不能持久的。一方面,资源供应和环境容量保障不了经济长期增长需要。我国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严重不足。我国现已查明的石油储量仅占世界1.8%,天然气占0.7%,铁矿石不足9%,铜矿不足5%,铝土矿不足2%。而人均矿产资源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2,人均耕地、草地资源约为1/3,人均水资源约为1/4,人均森林资源约为1/5,人均能源占有量约为1/7(人均石油占有量仅为1/10)。就石油的供应来说,2005年我们的对外依存度是42.9%,2006年是47%。自去年以来,石油价格暴涨,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我们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以往在治理污染时往往采用“末端治理”的办法,成本太高,地方和企业治污积极性不高,治污效果也是不尽如人意。
  解决这些问题,亟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因为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实践证明,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经济效益。
  什么是循环经济呢?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通俗地说,“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总结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这对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明确减量化优先原则
  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现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因此,必须特别重视减量化,即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了减量化优先的原则,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还有如下规定。
  第一,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第二,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四,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总之,就是要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通过制定一系列激励政策,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
  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其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再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上级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四、建立总量调控制度
  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长存在着过度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问题,对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必须要有必要的总量控制措施。就是说,发展经济决不能突破本地的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需要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模。
  为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积极主动地采取节能、节地、节水、减排等循环经济措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建立再利用和资源化
  《循环经济促进法》首先在总则中原则规定,即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接着用专章对再利用和资源化做出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六、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过去,火力发电厂的副产品粉煤灰非常多,拿它当废物,现在用粉煤灰造砖。钢铁厂遗留的废钢渣堆积如山,既占土地又污染环境,现在用废钢渣制造水泥。
  传统法律中的一项原则,即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当代法律还明确生产者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今后,“废物利用”将成为企业责任。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而是有责任将其再利用和资源化。《循环经济促进法》区分不同情况,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2)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3)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4)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


      作者:朱晓娟

Copyright © 2025 中国民主促进会 《民主》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7号 邮编:100125
电话:010-64604967 传真:010-64627064 E-mail:minzhuzazh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