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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关系在和谐中稳定

探访:近年来劳动争议讼案质变量增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劳动关系基本迈入企业化、市场化、契约化的轨道。但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在我们的身边还有诸多不和谐的现象,尤为突出的是劳动争议诉讼逐年增加,恶性争议时有发生,集体争议影响巨大,后果严重。2005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继续增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导致劳动争议凸显和矛盾加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实,民进四川省委会在进行的大量调研探访中还发现了不少与过去不同的新变化:
  ——高新技术行业涉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增多。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自身的经营特点,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对人才的竞争,导致涉高新技术行业的纠纷明显增多,并由此引发了众多的劳动争议纠纷。
  ——因结构化薪酬制度致使劳动报酬类纠纷复杂化。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分配方式的改进、竞争激励机制的完善以及外部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企业在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时,较多地采取了结构化或者浮动制薪酬制度,致使案件复杂化。
  ——劳动关系多元化趋势明显。从简单而单一的劳动合同纠纷发展到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由于种种原因,有的用人单位以拖垮对方当事人为目的,恶意走程序;有的当事人缠诉,既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又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探寻:怎样构筑最后篱笆前的缓冲带

  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后不服,若不想打官司,应通过怎样的途径解决当事人的诉累?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这个问题的探寻,更多一份现实意义。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参政议政工作战略思想之一的四川民进,深知其深刻内涵与积极探索的份量和价值,即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且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保证。民进四川省委会认真分析了当前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诸多矛盾,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被认为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为有效解决劳动关系调整带来的劳资冲突持续加剧的难题,民进四川省委会积极介入,长期追踪,不断尝试破解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多年的努力与疾呼,已取得若干重要成果。尽管如此,民进四川省委会的探索并未就此止步,认为对此复杂局面,需要重视的是,假如在司法这道社会公正的最后篱笆前没有缓冲带,动辄就穷尽司法手段,在客观上或许会损害社会本身的自洽功能。因而,从积极构建全省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出发,推进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力量社会化,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其责无旁贷之举。

探索:创新思维激发破题灵感

  事实上,半个多世纪以来,在人民法院大门之外,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柔性缓冲力量,那就是人民调解员制度。他们依靠道德公约、民间智慧、以及熟人之间唇齿相依的情感和利益权衡,介入社会的各个角落,为“息讼”做了很多有益的事。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为进一步拓展调解制度的发展空间,解决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人员的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即,调解方式的社会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协助调解,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二是委托调解,就是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委托有法律知识、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与案件所涉问题有专门知识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技术专家、居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几年来在协调劳动关系领域的研究启示着民进四川省委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而且需要更多的发挥其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中的独特作用。通过法院委托工会开展调解,可以促进和实现劳动争议庭前和解,既有利于当事人,又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利用,还有利于工会履行基本职责。于是,民进四川省委会提出创新建议:为了依法及时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总工会、各民主党派中央联合或分别下发“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民主党派成员参与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显然,这项建议为这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赋予了新的内容。民进四川省委会的一批著名律师评价其不仅仅是作为应对诉讼增长过快导致的司法资源不足的应急措施,而更在于体现了一种非诉讼的价值。

探路:相关各方积极试点

  这份建议于2005年末分别向全国政协和四川省政协提出来。很快,在中共四川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李登菊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总工会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论证,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产生了,工会组织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一项新机制也由此诞生。2007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中共四川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李登菊亲笔批示道:“很好。工会要进一步与法院衔接制定实施方案。努力建立维护职工权益,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的新格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从2007年4月开始,成都、德阳、广安三市已开始为期一年的工会调解劳动纠纷案件试点工作,并将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在全省逐步推行。三市的工会组织,从工会组织中选聘特邀调解员,建立特邀调解员库。选聘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工会公职律师和工会组织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热心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人民陪审员等。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特邀调解员参与,可由当事人从特邀调解员库中选择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调解的原则确定。特邀调解员实行回避制度,聘期一般为5年。
  治理社会转型期复杂的劳动关系纠纷,更多地要依靠相对客观的规则和公正的程序,从而,形成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面对这项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积极成果,法制日报、四川日报、四川工人日报、华西都市报等中央和省级媒体均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并作了广泛的宣传与报道。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特邀调解员的作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或委托同级工会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可以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并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会组织受托或者特邀调解员代表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3天前将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送交特邀调解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并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的指导工作。特邀调解员代表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书记员应当配合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由法院制作和送达《调解通知书》。为鼓励和调动各级工会和调解员的积极性,在参与调解活动中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特邀调解员,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即将搁笔之际,传来了令人欣慰的消息,截止2008年4月,成都、德阳、广安等地市、县两级总工会共受理法院委托劳动争议调解案件90件。其中,市中院委托8件,基层法院委托82件,成功调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22件。其中,市中院委托调解成功3件,基层法院委托调解成功19件;案件中时间最长的14年,标的最大的15万元。
  转型的中国,需要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的缔造,需要更多的继承与创新。多年来,民进四川省委会在宏观层面除了积极参与立法、政策制定、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外,还通过不间断的集体提案,并充分利用代表人物层次高、信息灵、渠道通畅和位置超脱的优势,实现源头参与和宏观参与,努力把劳动者的诉求和党派的主张体现到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总体部署中。同时,充分发挥会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通过不断地提交议案、提案的方式,共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机制建设。上述建议的提出与被采纳,体现了民进四川省委会在协调新时期劳动关系这一参政议政的新领域思路更为清晰,方法更为多样,更标志着探索与创新的价值。

          (本文责编:金 人)


      作者:张 莹 陈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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