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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立法工作成就显著

  立法是国家管理的最高形式之一,加强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重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立法工作,不断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以及改革、发展和稳定急需的、各方面条件又成熟的法律,大多已经制定出来,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
  1954年宪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55年、1959年全国人大先后两次通过决议,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修改法律的权力。
  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制。现行宪法对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立法体制作了较大改动,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同时确认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规定;后来又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赋予省(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立法权。而民族自治地方继续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2000年3月立法法进一步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现行立法体制,既坚持了中央必要的集中统一,又充分发挥了地方主动性、积极性;既保证了立法的民主性,又保证了国家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对社会有效管理。
  二、关于我国的民主立法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的权利。公民参与政治的形式和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最为重要的则是参与立法,表达或者体现自己的利益诉求。目前,在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是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两种形式。
  1.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就是人大常委会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草案全文在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据此修改完善草案,然后提请审议通过。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将要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决定,将法律草案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实践表明,让全民讨论一些重要法律案,意义深远。
  自新中国至2007年底,我国先后将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土地管理法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修正、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等15部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从此,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成为“常态”,就是说,法律草案的公开已经成为原则,而不公开则是例外。
  关于1982年宪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1982年4月2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198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怎样组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呢?彭真同志在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是要“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管,但要做到全国各族人民各方面广泛深入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必须由各级党委领导进行”;二是讨论要抓住宪法修改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因为主要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至少是比较容易解决。”(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16—120页。)主要问题就是彭真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说明中提出的8个问题,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国体、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展生产力、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
  当时,人民群众参与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积极性都特别高。如彭真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同时,全民讨论中所提出的“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意见和建议”也受到了高度重视。“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一次修改。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都得到采纳,原来草案的基本内容没有变动,具体规定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总共有近百处,纯属文字的改动还没有计算在内。还有一些意见,虽然是好的,但实施的条件不具备、经验不够成熟,或者宜于写在其他法律和文件中,不需要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因而没有写上。”(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43页。)
  关于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2005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关于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要求:(1)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的意见,于2005年8月20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意见分别寄送所在地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3)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4)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物权法(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提出意见,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从公司企业到法律专家,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就提出意见1.1万多件。同时,还收到来自26个省(区、市)和15个较大市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部分法学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立法听证。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就已陆续开展了立法听证,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则。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一些法律中对听证作了规定,并加以实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规定了“听证程序”,这是法律中首次规定“听证”。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价格法》第23条规定政府定价时应建立听证会制度。而第一次明确规定对立法实行听证的法律则是,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的《立法法》。该法第34条和58条都规定,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表明,我国已明确将听证会制度引入立法工作中。这就为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更有效的途径。
  由法律规定进入到实践,则又经过了几年时间。2005年9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自立法听证会公告发布以后,陆续有4982人申请参加听证会,要求作陈述发言。按照听证会公告中确定的“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从中选出40人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候选人。经过预选,最后确定具有代表性的20人为公众陈述人。每位陈述人都根据自己的意愿表达意见。听证会主办者依据公众陈述人的意见整理出一个报告,提交给同年10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时参考。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截至2009年8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5件(改革开放后制定的224件)。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7个法律部门、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汲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改革开放和促进发展的精神,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别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正,进一步明确了一系列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等。现行宪法不仅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在结构上将这一章置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


      作者:万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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