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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保护“成年官”?

  2009年7月7日重庆市招生办发布通告称,31名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高考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鉴于他们大多数为未成年人,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不对外公布他们的姓名及相关信息。重庆市纪委、监察局同时公布对这起高考造假事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决定给予石柱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汤平等15名党员领导干部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处理。
  备受各界瞩目的重庆31名高考考生民族成分造假事件,经过新闻媒体、社会舆论长达半个月的不懈监督,重庆市招办等部门终于在高考录取前一天做出了交代。然而,这个交代非但未能有效回应各界的批评质疑,反而十分清楚地表明,有关方面仍在继续坚持遮丑、护假的态度。对于他们如此处理背后的真实意图,有必要予以认真剖析。
  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公布造假考生的姓名及相关信息,这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31名考生中大多数为未成年人,说明也有少数考生已经是成年人,按照重庆市招办的逻辑,这些成年考生是不需要按照“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加以保护的,可是为何他们的姓名也要严格保密呢?
  其次,“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之“依法”,应当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仅有两条禁止公开未成年人姓名等相关信息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56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58条)。重庆高考考生民族成分造假事件,既不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也不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怎么就能“依法”不公布他们的姓名呢?
  很显然,重庆市招办等部门所“依”之“法”,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是他们自己炮制的一部“障眼法”——既偷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公开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的条款,又借“保护未成年人”之名保护了所有的造假考生。
  更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方面娴熟地运用“障眼法”,进而对造假考生的家长也采取了周到的保护措施。众所周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之所以盯住这起高考造假事件不放,并非是要和31名造假考生过不去,而是要求有关方面对这些考生的家长严肃处理,因为后者才是造假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新华社记者最近的调查证实,近年来各地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或骗取高考加分的考生,主要都来自非权即贵的权势家庭,重庆的这起高考造假事件也不例外。所以,人们要求公布造假考生的名单,实际上是在“倒逼”公布造假考生背后的“权势家长”的名单。
  在重庆市纪委、监察局公布的处理决定中,人们只能看到石柱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汤平,巫山县招生办主任何业大、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卢玲琼三人的名字。这三人之前已被媒体曝光(后两人为今年重庆市高考状元何某的父母),于是有关方面很“大方”地公布了他们的名字,其他29名考生的家长(包括12名领导干部)的名字,则以“汤平等31名考生的家长”的措辞巧妙地隐去了。这样一来,公众不但仍然无法知晓造假考生都来自什么样的权势家庭,也无法对这些据称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的领导干部是否会很快“带病提拔”等问题进行监督。由于公众缺乏参与和监督的渠道,有关方面对这些领导干部的“严肃处理”,会不会又是一场“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问责游戏,也就只有天知道了。
  重庆有关方面对高考造假事件的处理,既保护了造假考生中的未成年人和已成年人,更保护了多名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年官”。避重就轻的问责到这个程度,令人叹为观止,让人无话可说……


            (本文责编:金 人)


      作者: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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