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2010年6月20日《检察日报》)。
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打击报复。反腐名人所举报的案件,涉案人员级别高、关系网络密,涉案金额非常大,自然困难重重。至于普通举报人被穿“小鞋”的情况,更是司空见惯。举报人普遍被报复,肯定会影响到举报人的热情。有媒体曾经做过调查:如果人们见证腐败行为,只有36.4%的人表示会去举报,其余人则或看情况而定,或者不考虑举报。而在阻碍公众举报的因素中,“担心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的占34.9%,排到第二位。
由此可见,打击报复严重阻碍到举报人行使权利,从而影响到反腐除恶工作的进展。优先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对举报人负责,也是鼓励公民履行义务,参与到反腐除恶斗争中来。至于“隐性打击报复”行为的“合法化”,表明打击报复行为界定的标准滞后,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也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而在案件的核查和善后阶段,也需制定相应保护措施,以维护举报人的权益。
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需要建立一整套保护机制,在举报期间提供人身保护,并为举报人的身份保密,特殊情况下还要做更改身份资料、转移居住地等善后工作,以打消举报人的顾虑。而这一切,都需要从法律上规范,并由政府财政支付所有费用。
(本栏责编:金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