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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增强慈善公信力值得期待

  国务院法制办7月29日至30日在苏州组织召开了中英慈善立法研讨会。记者获悉,我国慈善法草案已初步成形,将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等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权界。明确规定政府管理慈善的权力范围、行使程序以及擅权、滥权的制约和处罚。为了增强慈善机构的公信力,慈善法草案还重点对慈善募捐活动进行了规范。基本的制度立足点是确立慈善募捐活动行政许可制度(2010年8月1日《京华时报》)。
  对于需要帮助的人来说,慈善捐赠是他们的希望;对捐赠者而言,慈善事业是他们爱心的体现。但是如何做好慈善,是一个引人思考的问题。为了增强慈善机构的公信力,慈善法草案重点对慈善募捐活动进行规范。确立慈善募捐活动行政许可制度。此举体现了规范慈善募捐活动,打造阳光慈善事业的姿态。如果慈善捐赠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将有利于树立慈善机构公信力,激活社会捐赠热情。
  调查显示,近10年来,中国人均捐赠仅为1.7元。毋庸讳言,我们的慈善事业不发达,慈善氛围并不浓厚,为富不捐的情况客观存在。但是慈善公信不足的问题值得思考。前民政部官员王振耀曾感叹说:“在中国行善不容易!”这并不能片面责怪国人缺乏善心,而是指“善门难开,善门难进”的尴尬。王振耀还发出了“慈善机制为何落后于慈善热情”的疑问。有数据显示,2007年,美国的善款总额达到了3064亿美元,而中国只有309亿元人民币。2008年善款过了千亿大关,也只占到GDP的0.4%。既然中国人不缺乏善心,那只能从慈善机制方面寻找原因。
  就拿慈善募捐数额最大的汶川地震来说。中国南都公益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徐永光曾归纳了灾后捐款“四不见”:第一,捐赠人看不见捐款到底用在哪里。第二,灾区群众看不出哪些是捐款。第三,灾区政府看不到捐款在哪里。第四,民间公益服务看不见。“四不见”或许有点偏颇,但由此提出的慈善公信话题值得关注。事实上,基于对慈善机制的不信任,不少人对地震灾区捐赠并未通过慈善机构进行,而是直接把钱物交到灾区群众手中。
  捐赠人直接向受助人发放钱物,存在办事效率不高的问题。理想的捐赠模式应该是,慈善机构统一收取捐助资金,集中管理,科学调度,让每一个需要救助的群众得到关爱。但是捐赠人直接把关爱送达受助人,也说明慈善捐赠透明度不够,慈善公信尚待培育。捐赠款物是否跑冒滴漏,是否全部用于受灾群众,捐赠人仍然心存疑虑。尽管此后中国红十字会对外公开了汶川地震捐赠款物去向,但公开时间姗姗来迟,而且捐款使用明细只是大范围、粗线条勾画,捐赠款物是否全部用在刀刃上,尚存疑问。
  慈善捐赠款物是真正“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甚至成了某些人权力寻租的工具?对此,人们可以怀疑有人滥打善款的主意。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捐赠款物监管机制粗放,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去向、监管使用等问题尚未形成刚性约束。如此就难以保证捐赠钱物不跑冒滴漏,好钢全部用在刀刃上。我国虽然制定了《红十字会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两部法律也显示出一些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讲,出台《慈善法》势在必行。
      (本文责编:金 人)


      作者: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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