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提案背景】
目前,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部分员额内法官(检察官)的办案水平尚待提高;员额制度实施后,员额内法官(检察官)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后,减少了层层把关审批,案件质量主要受制于承办法官、检察官的综合水平;当前员额内司法官员的选拔不可避免地受到论资排辈等因素的影响,员额内法官、检察官的办案水平参差不齐,综合能力还有待提高。
【具体建议】
1.完善和保障员额制正常运行的配套机制。要规范法官、检察官遴选程序,逐步完善法官、检察官绩效评估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
2.员额制配套改革机制必须和司法辅助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改革同步推进。入额法官、检察官与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的收入差距不宜大幅拉开,职业保障差距不宜过于悬殊,必须畅通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的发展渠道与晋升途径。
3.进入员额制的选任标准要科学化。员额制配套改革过程中,相关的选任标准应该科学合理兼具公平,坚持专业与经验并重、资历与能力并重,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的热情,不挫伤现有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
4.畅通员额内法官、检察官的晋升机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建议四川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等对外招录,并从基层法院、检察院选拔法官和检察官,将政治过硬、平时办案质量优秀的法官、检察官选入到省市级法院、检察院。
(民进四川省委会)
中东铁路建筑遗存问题亟待解决
【提案背景】
中东铁路沿线的许多建筑设计精美,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还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这些建筑遗存属于“近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但由于自然人为等因素,中东铁路现存的大部分建筑腐蚀严重,如不及时进行修缮,将面临不可挽救的危险,中东铁路建筑的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具体建议】
1.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资金补贴。政府应在铁路改造和基本建设立项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保护历史建筑及其环境风貌。对现有的文物要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资金补贴,尤其是对中东铁路站舍等重要、稀缺而又亟需保护的遗迹。
2.加大协调力度,解决中东铁路建筑遗址的产权问题。建议在对中东铁路建筑遗存开展调查、保护与利用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适当方式为遗址的保护和开发扫清障碍。
3.注重宣传,使群众能够理解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中东铁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参与遗迹保护的热情,增强保护意识,积极参与保护行动。
4.建议加快中东铁路学术研究工作,为相关部门制定保护和利用决策提供现实可依据的信息。应有效开展学术研究项目,为吉林省中东铁路遗产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提供学术支持,也为将来申报成功后有效制定保护与利用策略提供支撑。
(民进吉林省委会)
破解农牧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提案背景】
目前,农牧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农牧业生产经营受自然天气、疫病的影响较大,其经营风险大、业绩不稳定;银行信贷对涉农中小企业准入门坎相对较高;农牧中小企业缺乏政府必要的保护;社会信用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抑制了金融体系对农牧企业的支持。
【具体建议】
1.政府要加大对农牧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发挥好地方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建立银政企联动机制,着力解决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政府要探索财政资金“以拨改投”方式,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机制,要出台税收等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2.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必须建立健全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应建立起“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自发性”的农村金融体系,统筹发挥各类金融的协同作用。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筹集资金渠道,扩大政策性贷款范畴与期限。
3.大力推进农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立、创新贷款抵押方式,解决农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难题。设立农牧业信贷融资担保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开展活物动产抵押、标准仓单质押等融资服务,创新银行、企业、仓储三者之间互相支持协作机制。
4.必须加强农牧企业自身建设的步伐。涉农中小企业必须加快推进涉及产权形式的改革,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自我积累能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立有效的财务制度,提高信用水平和资信质量;涉农中小企业必须注重人才培养。
(民进内蒙古区委会)
完善文化产品交易税收制度
【提案背景】
现行文化产品交易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税收立法系统性不强、扶持力度不够、政策针对性不够突出、鼓励文化工作者的内容缺失。
【具体建议】
1.建立规范统一的文化产品税收政策体系。在国家层面成立多部委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制定文化产业相关制度尤其是文化产品交易领域涉税制度。
2.切实降低文化产品流转税收负担。相关财税政策应该以整个产业链的盈利模式作为研究对象,特别是针对文化产业这种带动和提升效应十分显著的独特类型。
3.加大对原创文化产品作者的税收优惠。应制定针对文化产品原创者的税收政策,允许申报纳税时将收入分摊到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跨度来计算和考察成本,体现国家对优秀文化产品生产创作的鼓励与支持。
4.引导社会资本对文化产品生产投资捐助。在税收政策考虑文化产品生产方的同时,还需要促使各类社会资金积极进入该领域,形成全社会推动文化产品创新创优的合力。完善对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机构捐赠的财税激励政策。
(民进江苏省无锡市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