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全国两会,民进中央提交《关于防范扶贫小额信贷分贷统还风险的提案》,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答复。答复中对民进中央提出的传导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加强贷后检查、资金监管和风险预警,合理调低经营主体股本收益,加大对分贷统还经营主体帮扶力度,分贷统还扶贫小额信贷分类处置贷款风险等建议, 所开展的相关工作进行了介绍,并表示下一步,银保监督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特别是切实做好“分贷统还”扶贫小额信贷分类处置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扶贫小额信贷规范健康发展。
分贷统还”模式是指在扶贫产业项目中,扶贫经营组织与贫困农户就指定项目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贫困户作为借款主体申请贷款后,贷款资金由扶贫经营组织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扶贫经营组织与贫困户共同受益,政府为贷款提供财政贴息,扶贫经营组织在贷款到期前代贫困户偿还贷款本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实践中存在诸多风险 :
一、金融风险
扶贫小额信贷尤其是分贷统还项目,贷款占比高,涉及群体多, 风险隐患大,甚至不排除有个别地方政府将贷款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医院、学校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实质成为了政府债务的组成部分。也有部分“分贷统还”的企业违规改变贷款用途,为贷款逾期埋下隐患。
二、法律风险
分贷统还的部分协议约定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分贷统还实质是贫困农户借钱,企业用钱还钱,与《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中,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相冲突。以股金的形式入股帮扶企业,如帮扶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股金不允许退还且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该模式贷款到期后由帮扶企业归还,实质上是退还了股金, 不符合法律要求。
三、经营风险
分贷统还模式将贫困户的资金归集帮扶企业集中经营,有效规避了分散经营面临的风险,提升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可能将扶贫小额贷款的分散风险转化为集中风险。扶贫企业存在自身经营风险,且分红偏高负担重。
四、信用风险
帮扶企业主要为农业类企业,该类企业资产主要为农业类资源及机械设备等,不符合银行抵押要求或抵押率很低, 帮扶企业中提供有效抵押的比例普遍较低,一旦出现风险,银行债权难以实现, 到期的扶贫小额贷款不能及时偿还本息, 形成不良贷款,将会导致贫困农户出现集体失信局面,可能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为此,建议 :
一、传导压实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
建立省市主导,县级主体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承担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承担工作责任,乡村两级承担协助监管责任。建立扶贫、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定期会商研判机制,逐级逐月通报机制,对逾期贷款较多的县市区约谈督办机制,纳入脱贫攻坚目标管理的考评机制,持之以恒抓好风险防控。
二、加强贷后检查、资金监管和风险预警
各级扶贫、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乡镇政府与承贷银行加强联合贷后检查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对出现的风险信号,及时报告县级防控小组及时分析处置。
三、合理调低经营主体股本收益
政府相关部门、承贷银行应深入每一家帮扶企业走访调研,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合理评估分红标准。对经营压力较大,逾期风险可能性高的企业,可与关联农户沟通协商,适当降低分红标准, 尽量控制在 6% 以内。
四、加大对分贷统还经营主体的帮扶力度
政府应尽可能优先将分贷统还企业和项目纳入农业保险。对面临经营困难或逾期可能的企业,一家企业可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帮联,在其生产、加工、销售、融资各环节,为企业排忧解难,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出现贫困农户集体失信的危险。
五、分类妥当处置贷款风险
对正常贷款,搞好跟踪服务,提醒其提前做好到期还款计划 ;对于产业效益尚未体现,需延期的要及时审核,准确把握和运用好无还本续贷和展期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为其办理展期、无还本续贷或转为商业贷款等 ;对于确属不可控因素导致产业失败,无法偿还的,要发挥好风险补偿金的作用,及时补偿核销 ;对于恶意拖欠、拒不还贷的企业,要加强教育,联合工商、税务、金融、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力量依法进行强制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