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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长三角区域工业固体废物联防联治机制

  2021年全国两会,民进中央提交《关于完善长三角区域工业固体废物联防联治机制的提案》,得到生态环境部的答复。答复中表示,加快构建长江三角洲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机制,对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推动建立固体废物联防联控政策体系、强化固体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开展危险废物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下一步,将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继续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治。一是落实《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机制。二是有序推进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三是加快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提高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效率。四是进一步加大长江三角洲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力度,提高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五是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工业固体废物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事关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工业企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长三角区域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和经济核心区,每年产生大量工业固体废物。目前,长三角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的联防联控工作虽然已有《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但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多项问题:
  一、各地对外来固废进入辖区作了限制
  随着中央环保督察、长江修复攻坚战等相关问题整改工作的推进,长三角区域内三省一市在强化固废危废属地责任意识的同时,在地方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外省市的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到辖区内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这些限制性的规定客观上阻碍了部分工业固体废物在长三角区域内利用处置,处置的去向越跑越远,反而增加了长途运输和转移到欠发达地区带来的环境风险。
  二、信息化系统还有待进一步贯通
  长三角区域虽已建成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但各省市之间尚不能实现数据直接对接或通过国家系统进行实时对接。此外,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定义,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涵盖面广、数量大、种类多,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分类体系,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创建的分类体系,其差异阻碍了相关信息的快速传递。
  三、处置联防联控机制尚未明确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主要由政府买单,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联防机制和处理方式不同,外来工业固体废物会占用当地的环境资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则会对当地造成一定污染,长期以来的处理方式都是由产废单位自行和处置单位接洽并进行付费,对这一行为政府是否应干预引导各地有不同看法,尚无明确的管理制度。
  为此,建议:
  一、用严管代替严控,破除不利于联防联控机制的藩篱
  用好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赋予的各类制度工具和执法武器,用严管代替严控,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源头管理,将所有的工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的所有过程都纳入到监管视野,彻底杜绝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的情况。逐步废止或调整现有不符合固体废物联防联治精神的地方规章、政策。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等审批工作,强化对接受地的转移审批时限要求。
  二、强化信息联通系统建设
  加快完成地方自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现数据与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长三角地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对接标准,开放接口,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同时相关信息直达一线,确保为执法管理所用。制定长三角地区工业固体废物分类体系,统一分类架构、分类名称、具体含义等内容,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信息实时对接。全面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探索运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处置转移电子联单。
  三、完善设施联用、风险联控机制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的梳理和排查,优先将污染排放低、管理水平高、能力较为富裕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纳入到“白名单”,以简化审批。积极支持集成电路废酸、氟化钙污泥等跨省定向利用,不断提升长三角地区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发达地区的先进产能到相对落后地区建设高标准的利用处置设施,强化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区域间重大案件会商、联合挂牌督办和联合打击制度,严厉打击各类工业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快速联动、及时处置、消除影响的工作机制。 


      作者: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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