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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法》修订中更加重视教师权益保障

  2022年全国两会,民进中央提交《关于在〈教师法〉修订中更加重视教师权益保障的提案》,得到教育部答复。答复中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将教师队伍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教师法列入立法规划后,教育部在此前工作基础上加快修法进度,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形成了修订草案,并于2021年底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各方面广泛关注。目前,教师法修订已被国务院列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关于明确教师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责任、提高教师准入门槛、强化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强化教师待遇保障等建议,教育部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目前,教育部正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下一步,将加快推进修法工作,将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2019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修订工作进入议事日程,2021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教师法》修订,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有关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引,进一步明确教师身份地位权责、价值方向、政府责任,固化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因此,这次修订应立足中国国情和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战略定位,立足法律的前瞻性、稳定性和保底性,体现保障、促进、规范与引领的四层功能;充分体现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律特点,尊重教师工作的国家使命、社会责任和专业伦理。根据上述修订原则,结合征求意见稿,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一、明确教师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突出体现教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公共使命担当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教师的法律身份是构建教师与政府、学校、学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理基础,《教师法》修订中要厘清“教师是受国家委托、从事公共教育服务的专业人员”身份地位,凸显教师工作的公共属性,从而为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管理制度、保障制度的调整完善提供前提基础;同时,要适当增加权利内容,强调教师的教学自主权、教育惩戒权等基本职权,教学活动不受任何不合理干涉,增写教师在职进修、因公涉讼获得法律援助以及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提出申诉等方面的权利;并适当增加义务内容,强调教师的责任,特别是作为社会公务承担者的法律义务,并适当增加禁止性规范,强调教师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更要明确具有教育公务员身份的教师应当承担的特殊义务和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参照《公务员法》来体现相关权利限制和权利保障。
  二、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真正落实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
  《教师法》修订要对现行采用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等指代不够明确概念作出调整,明确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国土和住建等相关部门责任,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对相关部门人员不作为、渎职、侵害教师权益行为进行惩戒的条款,增加《教师法》的约束力。
  三、提高教师准入门槛,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突出考育结合,着力提升教师队伍质量
  《教师法》修订要在适当提高教师资格学历要求的基础上,完善教师资格种类,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对教师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同时进行规范管理;要解决目前教师资格认定中“只考不育”的突出问题,需明确教师获取资格需要资格考试合格和修读相关教师教育课程两个基本条件。
  四、强化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加强教师培养培训质量考核评价
  《教师法》修订要确保师范院校坚持以师范教育为主业,引导高水平综合大学开展教师教育,并且明确地方政府和中小学在教师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分担;同时需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新要求形成合力,明确建立师范院校和教师教育专业的分类评价制度,把办好师范教育作为师范院校的第一职责,并要求对设置教育学科的综合性院校的考核评价增加教师培养表现指标。
  五、强化教师待遇与保障,建立编制内外同工同酬制度,完善教师工资保障和各项福利待遇保障
  《教师法》修订要做好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基于岗位的人事法律关系,建立“责任、业绩与待遇一致”的薪酬管理制度,实行编内、编外教师统一的工资标准,以岗定薪,同岗同质则享有相同的待遇和发展机会;健全国家教师津补贴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教师住房保障、带薪休假、健康体检、身心疗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对老少边和欠发达地区中小学教师奖励与补偿机制建设。

  (2022年12期) 


      作者:□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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