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民进首页 | 加入收藏
民主首页 |杂志简介 |杂志征订 |投稿须知 |编读往来 |广告业务 |历年目录

健全完善探望权制度 强化未成年子女权利保障

  【提案背景】
  探望权制度的设立与完善,对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保障血亲关系的健康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以及完善我国家事法律制度均具有重大意义。虽然我国已在立法上对探望权予以明确,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探望权行使主体规定较为狭窄,忽略了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对探望权行使方式规定不够具体,忽略了未成年人的真实意见;对探望权的中止事由过于笼统,忽略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具体建议】
  1.突破探望权的主体限制。突破探望权“离婚”背景下的适用前提,扩大探望权的“父母”范围,使探望权主体范畴扩展至以下情形: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或终止同居的父母;婚姻被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时的父母;尽管没有离婚,但已长时间分居的父母;通过代孕产生的父母关系等。同时,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获得父母探望,并规定父母应当在一定期间内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次数。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要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2.优化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实现可能性以及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处于成长的关键期,自理能力较弱,身心发育易受外部影响,建议这个阶段以探望人到未成年人的日常居住地探望的方式为主;8周岁以上(包括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正确表述内心真实想法,该阶段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意愿。此外,探望权可以通过见面探望和非见面探望两种方式行使。在探望权制度中建议引入虚拟探望,可减少各方之间发生冲突,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困境。
  3.明确探望权的中止事由。在考虑直接抚养方和未成年子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原则和列举规定中止事由,对中止探望权的事由进行细化。探望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决定是否中止探望时,首要的是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必须考虑未成年子女身心状况是否适合探望、是否同意探望。同时,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建议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况:是否存在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是否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是否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有无藏匿未成年子女或有明显藏匿倾向;在探望未成年子女时有无暴力抢夺行为等。

  (2025年7期) 


      作者:韩宝燕

Copyright © 2025 中国民主促进会 《民主》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7号 邮编:100125
电话:010-64604967 传真:010-64627064 E-mail:minzhuzazh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