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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建立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平台

  【提案背景】
  中共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以来,我国学前教育特别是以公办为主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23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稳步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并提出了到2027年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60%以上的工作目标。同时,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报告显示,2022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6.77‰,全年出生人口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在全国人口负增长的教育影响链条中,学前教育首当其冲。
  在公办幼儿园逐步增加和适龄幼儿逐步下降的双重影响下,民办幼儿园的招生人数正在逐年下降。考虑其办园成本影响,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意愿正在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规范办园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挪用学费、恶意关停等。《意见》提出,民办幼儿园收费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统一管理。此举虽然明确了专用账户的合法性,但难以对收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缺乏刚性约束的风险预警制度。
  【具体建议】
  1.坚持“全纳”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类民办幼儿园均应在注册地所在县(市、区)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唯一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餐费或其他服务性收费均纳入资金管理,由银行对其账户进行监管。分园也应开立唯一专用账户,实行“一址一证一户”。
  2.强化底线监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幼儿数量、教职工数量设置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低于1个月),作为办园风险保证金。为充分保障幼儿园举办者的办园积极性,收费资金以学期为单位,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幼儿园可按月提取一定额度资金支付办园成本,确保资金余额足以保障家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建立风险预警。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研判风险情况,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督促幼儿园举办者及时补充办园资金,规范办园行为;若不能继续办园,依法启动终止办园程序,做好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4.发挥监管合力。各地应明确教育、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将幼儿园收费监管纳入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形成监管合力,不断织牢织密监管体系。
  (2026年4期)

  


      作者:刘菊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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