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明星在某地公共场所阻止他人吸烟发生纠纷的新闻,让公共场所吸烟问题再次成为网民关注热点。其实,公共场所禁烟并不只是倡导性的健康生活方式,不只是一个道德和生活习惯问题,也不仅仅是行业自律,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现在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源于国家卫健委的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该规章对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有关禁烟、吸烟的要求规定得较为详细。而对何为“公共场所”,则源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虽然自2025年1月20日施行修改后的条例中“公共场所”不再包括“饭馆、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但是“宾馆、旅店、招待所”依然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从“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到“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也依然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
因此,从2025年1月20日起,在宾馆、旅店、招待所,或者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或者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一直到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处,如果有人室内吸烟,都可以依法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进行劝阻,也可以直接善意提醒吸烟者遵守有关规定。
目前,应加大对条例及其细则的宣传力度,让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禁烟的职责、范围、手段、方式做到真正心中有数,将哪些地方属于“公共场所”铭记在心,不能对劝阻吸烟“含糊其辞”,而对吸烟者“束手无策”,更不能对公共场所的室内吸烟者仅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要理直气壮地运用法规和规章进行强有力的约束。
当务之急,是公共场所经营者要熟悉、掌握条例规定的七大类“公共场所”,要依据细则“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也应严格履行条例赋予的职权,通过严格依法对公共场所签发、复核“卫生许可证”的方式,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履行了禁烟规定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深入了解,从而予以规制。
不要让行政法规成为摆设,不能让部门规章成为一纸空文,要让人们看到法制的明文、法治的力量和威严,不要让在公共场所室内吸烟的人肆无忌惮。
(202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