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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破解行政机关『沉默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中共十八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把手”出庭应诉已成为一种法治常态。与之相伴,行政机关“沉默应诉”也逐渐成为一种常态。从诉讼程序看,沉默应诉是涉诉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沉默应诉”却是一种无形的伤害,更需要密切关注和积极破解。
  当前,从基层调研情况看,行政机关“沉默应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消极应诉”现象开始转移,由镇街转向县(区)政府部门,特别是一些基层强势部门“不催不答辩”;“主官不出庭”现象较为普遍,级别越高越不愿意出庭;“庭审后答复”抗辩较为流行,行政机关副职“只出庭不表态”成为惯例,等等。
  分析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问题:
  一、法律法规与实务规范不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法律条文相对严谨,但实务中经常因为条文例外规定,导致中共党委、政府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力较弱,“法律有规定”成为回避理由。
  二、“府院”制度缺少实质衔接
  如各级法院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规定,因缺乏与地方政府衔接,只能在法院系统内转,追责等措施很难有效落地实施。
  三、行政机关程序意识相对弱化
  诉讼程序面前人人平等,一些行政机关认为“事实证据充分,不败诉就可以不应诉”,一些副职认为“需要集体研究,不能当庭表态”等等,导致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严重被弱化。
  四、各种客观因素所致
  一些行政机关领导职数有限,一些“一把手”怕事后问责不愿调解,对案情复杂、败诉风险大等案件更不愿意出庭。
  为此,建议:
  一、对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进行补充修订
  明确“一把手”不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减少人为回避现象,积极化解争议。
  二、深化“府院”联动机制
  强化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旁听庭审、案情分析、案例发布等形式,推动各项规章制度和庭审程序有效衔接、落实。
  三、扩大“三个区分开来”适用范围
  把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主动向纪委监委机关报告、主动调解和解作为容错免责的要件,将人民法院调解书作为行政机关重大支出的财务和审计依据,对明知故犯应当加大追责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调解和解主动性。 
  四、强化考核考评
  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和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程序意识。
  (2024年6期)

      作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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