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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买卖同罪 愿天下无拐

  “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引发舆情,再次让大众关注拐卖人口类犯罪。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民法治意识逐步增强,男女平等思维也深入人心。但在一些地区仍存在拐卖人口的情况,任何拐卖事件都将是对一个家庭的沉重打击,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是有悖道德伦理。但由于部分地区的法律观念落后,犯罪分子仍存在犯罪市场,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拐卖类犯罪的量刑仍然存在“买卖不同罪”的现状,导致拐卖人口类犯罪屡禁不止。今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呼吁对于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买是根源,买卖应同罪同罚
  2021 年 4 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 年)》,进一步健全了预防犯罪机制,并提出了加强打击力度等系列举措。但是仍然有几大主要问题亟待解决。按照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与之相比,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处罚则明显为轻。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强奸罪)定罪处罚。相比较拐卖行为,收买行为罪只有一个最高刑期三年,虽然对收买过程中或之后的其他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数罪并罚来解决,比如并罚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但在实践中很多都进行了从宽处罚。买卖交易之中,买是根源。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原来刑法规定的收买行为罪刑期低,违法成本太低。
  针对问题本源,今年两会,潘向黎代表呼吁买卖同罪,认为买受人口绝非轻罪,而且买卖双方同罪同罚,这是法律应有的明确态度。参照刑法其他“买—卖”对向犯的法条,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合并成为“拐卖、买受妇女、儿童罪”。考虑到历史原因,更从现实效果出发,可以设定一个过渡期,在一定期限之内买受方可以用自愿放人来争取宽松处理,这样一来,这些人中有的会经过权衡、选择“放人”来争取减罪和彻底免罪,有的会因为不肯终止犯罪而受到严惩,这将从正反两方面对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造成夹击之势,也可以给一些迷途知返者的减罪、无罪留一个出路,为解救尽可能多的被拐妇女儿童留出时间,达到打击犯罪和解救受害者的同步效果。她提出,修改法律只是第一步,然后必须通过一切方式不遗余力进行普法大宣传,让“拐卖妇女儿童是犯罪,而且买卖双方同罪”这个法治观点无远弗届,深入人心。
  符宇航代表也提出,现行《刑法》应增加刑期、提高法定刑量刑标准,加大对买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应加强对收买方的刑罚力度,实现买卖同罪。尤其是对被拐卖人有长期非法拘禁、凌辱、强暴、虐待或其他恶性行为,导致被拐卖人出现精神分裂障碍等严重伤害的,对收买方最高刑罚从三年以下提到二十五年,甚至无期徒刑。
  重典震慑,最高可判处死刑
  以重典震慑拐卖和买受妇女儿童犯罪,呼声由来已久,日益强烈。
  胡卫委员建议修改拐卖人口的相关法律,将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达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的警示指引作用。
  徐丽桥委员认为,我国当前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罚力度过轻,应对相关刑法进行修正。如考虑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直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对拐卖产业链的所有中间环节的涉案者,包括提供买卖信息者、牵线搭桥者、帮助“洗白身份”者进行重罪严惩;对“拐卖未遂”情况也要从严惩处。
  黄绮向委员表示,目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应当和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一致,可以判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为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须同罪同罚。同时,提高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解救罪的刑罚,对首要分子给予五年以上的判罚,如此才能威慑聚众阻挠解救的人,让这些人去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她还提出,目前司法实务中有数罪并罚的判例,但刑期也普遍不高,依法大幅提升刑罚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有效之策。
  谢文敏委员也认为:“由于受害人强烈反抗、逃跑,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往往伴随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虐待等行为。”虽然刑法也规定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有其他罪名的,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但是这类犯罪取证困难,追责并不容易。因此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加以提高,最高可判处死刑,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从法律角度,朱征夫委员认为应当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和儿童为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人格尊严等采取防卫措施,其他人为解救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采取的解救措施,造成加害人(拐卖人、收买人、帮助拐卖或者收买的人)伤害和死亡的,按正当防卫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全面摸查,作为地方政府考核指标
  鉴于拐卖和买受妇女儿童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对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代表委员纷纷建议对重点地区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将防拐打拐作为地方政府考核指标。
  王麒代表呼吁,拿出至少“倒查二十年”的决心,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采取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调查摸底,尤其针对重点地区,彻底铲除“买方市场”,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朱征夫委员建议,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事,应该动员全社会的资源进行监督调查。应由各地政法委牵头,由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律师协会以及相关公益组织共同派人组成调查组,深入到重点地区,尤其是有陈规陋习又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村、组进行摸底调查。“实际上到那一片哪个村里谁家的媳妇是买来的都跟明镜似的,那村长、族长就要承担责任。”朱征夫委员认为,应该反向利用基层熟人社会的特点,如果说此前存在包庇拐卖妇女儿童问题,那么现在也可以利用当地的基层管理人员熟悉当地情况的特点,进行责任明确。
  胡卫委员建议将防拐反拐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指标,他一方面建议完善全国预警救助平台网络,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结合政府运行的“两张网”,利用大数据分析压缩犯罪空间,杜绝利用网络等新兴平台犯罪的可能性。同时建议将防拐反拐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指标,实行一票“否决”问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仍要落实到基层的治理实效。要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将切实关乎人民福祉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标准。对于包庇隐瞒情况的,“捂盖子的”应当追究相关政府官员的法律责任。

  (2022年4期) 


      作者:□闻  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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