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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国星代表建议秒收回复

  2022年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立医院翁国星教授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发言,建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翁国星当日收到了财政部回信:对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研究相关政策问题。
  翁国星提到,因为注意到大学与科研机构有此减税政策,但医院没有,这不利于公立医院的科研与创新,所以提此建议。财政部回复非常迅速。
  【议 案】
  公立医院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建议
  翁国星
  公立医院,特别是三甲医院,是开展疾病诊治、急诊抢救、科研、教学和区域医疗技术业务指导工作以及承担应急救援等相关公共卫生任务的综合性非营利医院,科研与创新是其重要工作之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相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文件,主体都未涉及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特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0 号),规定适用主体仅是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未涉及作为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公立医院。这不但把同样作为事业单位,而且科研与创新是其重要任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立医院排除在外,同时与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提出的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精神不相符。
  因此,建议把国家同类文件的适用主体拓展适用到省级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使相关科技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
  【答 复】
  尊敬的翁国星代表:
  衷心感谢您给予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您在审查《关于 2021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2022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时提出的“建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意见,有很强的针对性、建设性。财政部高度重视您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临床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是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支撑。您所提“建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公立医院同等待遇”的建议,对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研究相关政策问题。
  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扎实推进预算管理和财政改革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财政部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8 日
  (202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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