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兴工作模式,对当前扩大就业容量、调节劳动力市场意义重大。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达职工总数的21%,已经成为职工队伍重要组成部分。
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小哥为例,调研发现,当前普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难、行政管理手段有限、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等问题。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复杂,难以精准认定
平台为降低用工成本,常采取加盟、代理、外包、信息撮合等方式招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关系杂糅,相关权益保障往往不能适用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现有政策以指导性意见为主,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仍依据原劳社部2005年发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三类情形,但未对三类情形进行法律明晰,仍然缺少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裁判标准,存在“证据取证难、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管理手段有限
市场监管、商务、交通、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并未涉及劳动领域,工作开展以约谈、协商为主,部门协同治理水平有待提升。平台企业总部多位于北京、上海等地,在全国范围执行相对统一的用工管理、绩效、报酬、权益保障标准,地方子公司(分公司)普遍缺乏自主权,对平台约束力有限。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流动性大,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等用工信息留存于平台总部,外界往往难以掌握,也增加了劳动监察难度。
三、从业者过度劳动问题突出,权益难以保障
大部分新就业形态群体在薪资方面采用计件工资制,收入与跑单数量直接挂钩,成为“跑单王”还能获得额外奖励,使得平台劳动者不得不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根据调研,为了提高收入,多数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小哥日均工作时长超过10小时,有的甚至达到13小时~14小时。此外,平台企业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价格战”换取市场份额,导致从业者劳动收入一降再降;罚款名目众多,“以罚代管”,严重影响劳动收入所得。
为此,建议:
一、加快新业态劳动关系立法
在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基础上,通过立法对劳动关系三类情形进行清晰界定,详细列明其概念内涵外延。尤其是以“不完全劳动关系”为重点,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以专章或专项立法形式,重点就劳动关系认定、最低工资、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等作出详细规定,实现从政策表达向法律概念的转化。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出台审判指导意见,选取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
二、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引导
由人社部牵头,对新就业形态涉及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等最低劳动标准进行详细规范,持续探索建立多方共担的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国家相关部门加强对平台总部的监管,自上而下推动相关劳动标准与保障制度落地。组织各地开展快递企业末端派费核算,尽快公布当地快递行业最低派费标准,推动网约车行业调价征询意见和社会公开工作。
三、引导平台企业完善管理机制
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支持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平台企业报送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备材料中,应将“工会组织或行业协会意见”列入其中。提升对平台算法价值权重赋值的监督能力,引导平台企业从盲目追求效率的“最严算法”向符合实际劳动安全与强度的“折中算法”转化。借鉴京东为外卖全职骑手缴纳“五险一金”、兼职骑手提供意外险和健康医疗险等做法,推动更多平台头部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劳动保障。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政协副主席、民进福建省委会主委)
(202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