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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伦:五大监督利剑对准司法公正


  
  陈智伦,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也是一位敬业而博学的法官。

  在探讨有关“司法公正”的话题时,陈委员的言语铮铮有声:“司法公正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它不仅是法院工作的目标,更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司法公正,法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构筑公正、透明且长效的司法体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

  ●关于司法监督

  陈智伦委员认为,司法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利武器。目前我国司法监督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人大监督。人大作为权力机关,通过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报告评议和执法检查,通过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来进行司法监督。

  第二,司法部门自己的监督。通过上诉、再审等形式的法律程序,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进行审案监督。上诉的特点是必须由当事人启动,而再审可以由法院主动实施,例如著名的刘涌案。

  第三,政协民主监督。政协通过检查、评议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等手段来实现司法监督。

  第四,人民监督。法院自己可以聘请“廉政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来审查法院工作。此外,法院进行公开庭审, 任何公民可以凭身份证旁听案件审议,这些公民虽然不能参与诉讼程序,但无形之中使审判活动置于老百姓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对于规范庭审有极好的帮助。

  第五、新闻媒体监督。

  陈委员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司法监督会出现更多、更好的形式,司法监督的效果会不断加强。”

  ●关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司法公正

  陈智伦委员解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的关系相辅相成。但是,程序公正是基础,法律程序不能忽略,要严格依法操作。没有公正合法的程序就不可能产生实体公正,很多实体公正就是产生于程序当中。以往我国有一段时间忽略了程序公正,现在法院、法官都已经越来越重视程序公正的问题。”

  司法公正不能用社会上的道德伦理价值来衡量,只能严格依靠法律法规来判断。法律事实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只有法律事实成立时,才能在诉讼中产生法律效力,这个时候,得出的实体结论可能不合情理,但却是合乎法理的。因此,人们在寻求法律帮助时,充分举证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保障司法公正

  首先,培养优秀的法官队伍。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操守、综合知识都影响到法院的形象与作为;法官要严格执法,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判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法官要有创造精神,能够站在正义的立场,对案件有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第二,法院需要制度上的约束。要形成一系列的法官准入制度、法官职业化建设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反对法官腐败制度等。

  第三,充分保证司法独立。现在有一些当事人、律师、诉讼参与人总是想方设法在法律程序之外影响法官,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影响司法公正。

  第四,进一步完善法律,广泛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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