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足球职业联赛始于1994年。1993年世界排名第37位,十年联赛后的2003年降到了第86位。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1993年是3万亿元, 2003年升到了11万亿,这几乎是以前的四倍,而足球却下滑50位。足球的发展与经济的高速极其不协调。我国的职业联赛一定存在着问题,必须调整、改革。”说到足球,尹明善委员显得有些激动。他说,其实,我国绝大多数体育项目,基本上与经济同步发展,如奥运会冠军数量就增加不少。唯独足球反差最大。统览一下各种媒体,批评足球联赛的声音特别多,特别高。指责“假球”“黑哨”的声音不绝于耳。看球的人逐渐减少,今年二月,中国国奥队在成都与牙买加队比赛,6万座的球场只有7000观众,门票收入仅两万元。
“问题出在哪里?在于行业自律不严,少规可依、有律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究。”尹委员自问自答。他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督体系。仔细琢磨,足球职业联赛的公平竞赛监管体系,恰恰也需要这四种要素相结合。即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有了完善的公平竞赛监管体系,就能净化足球联赛,杜绝“假球”“黑哨”,从而提高足球水平,使足球事业、产业与经济协调发展。这四大要素中,唯有行业自律作得不好,行政执法尚有,如龚建平案,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还相当不错。
他认为,行业自律最大的误区是混淆了法律与行规的界线,混淆了执法与自律的界线。中国足协本是行业协会,正是依法执行行业自律的机构,或者说是贯彻行规的机构。当前的误区是执行行规,足协也像行政执法一样要事事讲证据。而“假球”、“黑哨”的证据是极难查证的。所以,联赛史上如渝沈之战这些著名案例也因查不出证据而不了了之,反而助长了“假球”、“黑哨”等歪风。
“行业自律必需证据吗?否!有证据可以惩处,没有证据也可以惩处。请注意,这是自律,而且是行业内的自律,即行业内部说了算的自我约束。只要这种自律没有延伸到行业外去约束非本行业人员,没有延伸到法律政策领域去,就没有问题。”尹委员对行业自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建议,足球行业的自律,可以设立公平竞赛审议委员会,由多名资深足球工作者、教练、媒体人员等组成,主任由足协官员担任,遇有“假球”、“黑哨”之类的投诉,即针对个案启动审议程序。在个案的审议中,与其有关联的委员应当回避,在余下的委员中随机挑选20名或18名,加上主任构成单数21名或19名。审议委员会可以反复观看录像、听证、甚至答辩,最后无记名投票审定,由简单多数票定案。由于委员人数众多,当事人很难作过半数的“工作”。更主要的是,审议制必将显现威力,让卖球者、赌球者、吹黑哨者产生畏惧,不敢心存侥幸。他说,其实我国的法律已有仲裁制,比如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等,这些都是由多个权威最后投票裁定的制度,足球联赛也可以借鉴这些好的做法。
他说,最近,中国足协为中超联赛又强化了纪律。但他认为,中国足协是行业协会,不是行政组织,应当靠自律,而不是靠纪律。中国足协也不是司法机构,应当靠自律,而不是靠执法。自律是依靠协会多数成员集体行动的自身内部约束,这种自律将为法律所尊重,当然自律的范围绝不可延伸至法律范畴。他认为,用行规来处理“假球”、“黑哨”之类的行为,只要公平合理,会得到社会上的理解与支持,更能得到协会内部成员的尊重与服从。他说,中国足协的官员,只需制定仲裁的规则,组织仲裁的实施,坚守程序,不问内容,当委员会作出实质性的裁定时,任何人也不会责怪足协管员,更不会谩骂足协官员。这样就可以摆脱当前靠执法、靠纪律却好心难办好事的尬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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