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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成委员:关于完善县域经济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

经济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总量占到全国GDP的50%以上。但是县域经济总量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金融对其的服务功能不相适应,农村资金供求矛盾非常突出。
    
    一、县域经济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网点大量收缩。在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为防范金融风险、强化效益,国有商业银行对设在农村的金融网点大量收缩,其信贷资金集中流向大中型企业、大中城市。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贷款余额总额中,农业与乡镇企业贷款占比为10%左右,加上农业发展银行为收购粮棉油的转贷款,与农业有关的总贷款占比仍不足20%。
   
   (二)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融资限制苛刻。县域民营企业贷款与《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相差甚远。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域民营企业贷款除严格按照《贷款通则》衡量外,还要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普遍没有信贷审批权,其金融服务的功能明显萎缩。 
   
   (三)农村信用社“多病身子扛重活”。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收缩,农村信用社承担起支持“三农”的重任,但其自身困难重重。一是合作化没有实质性恢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权责不明,风险责任未落实,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二是经营状况不佳。截止2002年末,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比37%;资不抵债社19542家,占机构总数54.98%;历年亏损挂帐1313.92亿元。三是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陈旧,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四是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资金力量尤为薄弱。
   
   (四)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机构网点通过资金上存,实际上已成为上级行的“储蓄所”。农村信用社也是农村资金净流出的重要渠道,一部分以存款准备金、转存银行款的形式流向中央银行,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村资金被农村信用社通过购买国债和金融债等方式大量转移。
   
    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水平过高,且无任何风险,储蓄规模迅速增加,到2002年12月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7369亿元,其中65%来自县及县以下地区,乡镇及所辖农村占34%。这些资金通过上存入行而游离农村经济。
   
   (五)农村保险严重缺失,农村经济补偿机制未健全。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农业保险开始大面积萎缩: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仅为3.87亿元,2001年继续减少为3.31亿元,只占总保费的0.6%,农民户均保费只有2元多一点,农险品种也由高峰时期的60多种下降到目前的不到30种,农业保险有可能被商业保险公司彻底抛弃。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几乎丧失。
   
   (六)金融、信用环境建设严重滞后。一些地方逃废债很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环境。而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又在本地区利益的驱动下,包庇、纵容企业恶意逃废债务,助长了企业不良之风。县域民营企业的自身缺陷也严重影响了县域经济的金融、信用环境。一是相当一部分县域民营企业生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低、预期收入不明显、自有资金少、偿贷能力低。二是县域民营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帐表数字不符,甚至造假帐,银行无法真实考核企业状况和贷款项目,导致金融机构对县域民营企业的资信度偏低。
   
    以上问题严重制约着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制约民营经济发展,使县域经济成为无源之水。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已成为迫切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解决农民增收难、推进城镇化建设,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都需要有效地运用金融手段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县域经济金融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为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要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农村信用社在承担许多政策性业务的同时,却享受不到优惠政策;商业银行能办的业务信用社不能办,商业银行在保值补贴利息、剥离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信用社不能享受,但在金融监管、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又被视同商业金融。定位上的尴尬导致政策上的歧视。一要帮助消化历史包袱。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而形成的包袱要予以帮助消化;解决信用社历史包袱应尊重历史,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三家共同承担;对今后形成的增量不良资产必须明确责任主体。二要给予必要的经营扶持。包括减免税收、减少存款准备金,促使增加营运资金;对于支农优惠政策,建议采取分类管理、动态扶持,避免政策代价成为无效成本。对一些支农对象不多、支农任务不重、支农业务较少的农村信用社,不再享受支农优惠政策。三要放松利率管制。在浮动利率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可考虑更大范围推广。也可给县联社更大的利率决定权,以此增强信用社综合营运能力,加大对民间借贷的替代。
   
    明晰产权、落实风险责任,强化内部产权约束,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以信用社自我管理为主,地方政府参与负责,国家银监会监管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相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健全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平等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在根本问题没有解决之前,首先要发挥人民银行的指导作用,积极指导各大商业银行改进信贷管理机制,改进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贷服务体系,积极创新信贷产品,进一步加大对涉农经济的信贷支持,以解近渴。
    
    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针对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季节性大量需求,重新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从长远考虑,调整其业务载体。建议完善农发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将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收购资金纳入农发行的支持范围。还可以面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招标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
    
    建议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同时,降低邮政储蓄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利率,以控制农村资金外流。
    
    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有条件地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重点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农村民间金融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
   
   (三)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县域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的诚信教育,要引导农村中小企业规范管理,强化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积极创建金融安全区,帮助金融部门落实好金融债权,优化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以政府的积极介入为前提,以市场的有效运作为推动,建立县域民营企业的多元信用担保机制,做好县域民营企业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工作。担保资金来源应该多元化,主要以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不动产、社会性资金等为来源。一是建立民营企业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二是建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专门为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三是建立民营企业互助担保会,共同设立互助担保基金,拓宽融资领域。
    
    银行也应建立科学的放贷机制,在向县域民营企业放贷倾斜的同时,应强化与服务对象的互动机制,主动了解县域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其中尤其以财务信息、资金流向为重点,督促县域民营企业进行科学的财务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
   
   (四)健全农业保险机制,发挥对农村经济的补偿作用。及早筹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除承办农村种养业的洪水、地震、台风、蝗虫等灾害保险外,还可经核准开办农村所有财险业务和人寿险业务。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并考虑从免交营业税、根据业务品种给予保费补贴方面予以鼓励。
    
    引导建立互助保险组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建立了农村保险合作社,即由农民、农村经济单位自愿出资形成的非盈利性的合作保险组织,这种合作保险组织以劳动联合为基础,以资本联合为纽带,以互保共济为目标,承保理赔范围主要是农户养老、家养牲畜死亡及乡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等。对这类管理严格、运作规范的农村互助保险组织,国家也可以予以经济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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