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切的问题,提高农民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方法,故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城乡统筹的培训机制,促进就业。 在作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基础上,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城乡统筹的培训网络、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市场需求的培训机制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构建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框架,对城乡统筹培训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基地建设、培训内容、期限、形式、专业设置、考核发证、经费补助、就业服务、组织领导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培训经费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建立以市职业培训中心为龙头,区(县)、乡镇(街道)职校为基地,其他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城乡劳动力统筹培训网络和工作体系。没有成立职业技术学校的区(县)、乡镇(街道)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尽快成立并运行起来。
根据被征地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宰际情况,进行分类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较差的人员,重点开展以社区服务业和家庭手工业为主的实际技能培训,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下的人员,重点开展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其中对文化素质较好且年龄较轻的人员重点开展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市场需求大的技术工种职业资格培训。对于有创业愿望并具有响应条件的人员,组织开展农业深加工等创业培训。 年龄在35岁以下的农民大力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制度,加强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防峰过场,严禁借培训之名对农民乱收费。要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帮助农民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或学历教育,尽快掌握再就业的技能和本领,实现再就业。 (二)建立城乡劳动力统筹的就业机制。 要把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与城镇职工、劳动力就业等同起来,实现就业工作的重点转移,实现城乡劳动力统一的就业政策。可采取优惠政策,腾出一些公益性岗位,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取消不利于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各种障碍,对统筹就业的方针、原则、方式以及实施范围和对象、就业、失业和求职登记制度、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等方面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制度及实施统一的职业介绍网络。 为扩大就业空间,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强农村劳动力与市场、企业实现劳务对接,广泛搜集各类劳务信息。上连国内外市场、下连农产,大量输出农村劳动力,乃至走出国门,去埠外、境外就业,使他们成为加快城镇进程的中坚力量。 发挥各种科技协会和经纪人组织作用,培养农民致富带头人,组织吸纳更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架起上连政府、下连农户、前连市场、后连基地的桥梁。通过他们让种植、养殖大户接纳农民,让涉农企业吸收农民,让科学技术改变农民。 紧紧围绕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等新举措,努力构筑就业与再就业工程的组织基础,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开发社区家政服务岗位,开拓社区家政服务业、产业化的新路子。组建起家政、环卫、搬迁、维修等服务大军,鼓励农民进城开发,引导他们通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实现再就业。 (三)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前有些企业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执法,督促用人单位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其业务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敲诈和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干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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