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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来委员:关于中央政府为农村义务教育提供最基本财政保障的建议

教育

    自1985年我国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以后,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筹集办学资金。1985年至1993年期间,在实行各级财政包干制的情况下,农村义务教育有过一段较好的发展时期。但自1994年财政实行中央、地方分税制以后,中央财政集中了近70%的税收收入,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税收收入锐减,县乡财政困难普遍加大。现行农村公共分配制度“村提留、乡统筹”教育经费的办法,随着“一事一收费”办法的取消,农村实施“费改税”以后,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30%左右来源的农村教育事业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等收费项目取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已出现巨大缺口。

    现行的国家预算拨款已无法支撑广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由于全国各地地区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形成的各乡镇预算内、预算外财政差异,各地财政教育支出水平差距已呈加大趋势。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乡镇财政已难以确保提供最基本的教育资源,难以继续维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许多中西部农村地区已出现教师工资不能保证,教育负债有增无减,办学条件难以改善,校舍危房无力维修,教育乱收费不断出现,农家无力交付学费,失学辍学儿童与日增加的现象。如江西省2002年余干县有80多栋教学楼负债建起,负债金额达6100多万元,南康市校舍建设负债1600多万元,修水县累计负债2200多万元等,在全省有90%的乡镇学校或多或少都有欠债现象。

    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办法中存在着不合理性。在现有义务教育筹资办法中,县乡两级需承担85%左右的义务教育经费,尤其是乡镇财政需承担75%左右的义务教育经费,这些所需经费由于各县乡财政拮据而往往难以落实。

    200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以县为主统筹教育经费,较之以往,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有所提高。但在客观上,由于近年来许多县、乡办企业多经营不善,县乡财政普遍感到困难,县级财政多为“吃饭财政”,且由于近年来教师工资上涨幅度较大,各县财政性教育事业支出40%以上多用于发放教师工资。江西省80个县市(不含20个区)中,一般教职工工资发放要占去县级财政1/4以上,占去地方财政收入3/5以上,直接影响了其它各项文化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仅管如此,各县乡教育公用经费锐减倒退仍成必然趋势,往往难以保持1985年的水平,如江西省铜鼓县,作为13万人口的一个小县,2002年其教育公用经费在江西省属于中上水平,其投入标准也仅是农村小学生平均3元,初中生平均12元,且该费用尚需从城镇中小学生所收学杂费中按10%提取转移支付农村中小学校。县、乡财政拮据,其直接结果便是影响农村两基教育的推广,目前中西部地区中尚有300多个县“两基”未能普及且尚有部分县市存在返潮现象。

    当前“三农”问题中,随着“费改税”为农民减负以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难已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在现行乡镇财政独立开征税种中,由于没有与义务教育经费相对应的收入来源,且由于中央政府在加大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未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所应占用的比例,至使该项资金多被乡镇移作他用,形成许多乡村出现义务教育难以为续的现象。

    为确保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确保全体国民较好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注重发展兼顾平衡的原则下,必须有效改变城乡二元化体制所带来的农村受教育人的非国民待遇,城乡国民受教育权不均等的现状。

    建议:

    1、中央政府应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提供最基本的财政保障,在通过中央政府加大对农村地区财政支付转移中,明确教育投入转移支付比例,来弥补地方教育事业经费的不足。

    2、中央政府利用调节分配功能,实施向农村地区教育投入倾斜政策,以确保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以为全面提高我国人口基本素质提供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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